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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解读交强险费率浮动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20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既然费率能下浮,是否说明原来的费率确实存在暴利的可能?如果不是,那么现在据数据统计90%的大多数机动车都是优惠对象,会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既然有90%都是受惠对象,保险公司会不会受到一些影响?

[郭左践]肯定会受到影响。费率上下浮动制度是法律规定一定要实行,简单来说,和公司的经营结果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不管公司经营交强险是盈利还是亏损,这个制度都是要实行的。前一段时期很多网友很关心经营结果是不是有“暴利”,不管盈利还是亏损,公司经营结果是一回事,浮动制度是另一回事。现在大多数投保人会受惠,会有两方面的影响。第一,通过这种鼓励措施,交通事故发生率降低,就可以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款数量的减少。第二,通过向下浮动,特别是现阶段向下浮动的比例要大于向上浮动的比例,肯定会造成公司交强险保费规模的减少。这两个影响肯定会出现。

交强险不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吗?如果赢利了怎么办?为何最高只赔6万?这个根据是什么?为何商业险交的少,赔付的多,保险公司却还能赢利? 

[郭左践]提问的这位网友应该说对保险还是比较关注的。交强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怎么理解,现在很多同志并不是真正理解这个概念。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不盈不亏原则是指在费率审批环节。就是保监会在审批保险公司制定交强险费率的时候,要坚持按照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来审查。具体技术操作上,监管机关根本职责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中根据各种数据测算,测的费率可能会高,也可能会低,它是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考虑,站在经营角度来考虑。监管机关在审核公司报来的费率的精算报告时,要审核这个精算报告里的精算数据是不是有基础,选择的方法是不是准确和科学,同时把利润因子剔除。

监管机关在审核时,要求保险公司以成本因素来确定费率,而不含盈利因素。现在很多人理解成公司经营成果不能出现利润,似乎公司经营成果出现了利润,就是不执行“不盈利、不亏损”,实际有一些误解在里面。道理很简单,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只要是做经营的,不是盈利就是亏损,不可能出来的结果是不盈利不亏损。所以保险公司也只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亏损,一种是盈利。监管机关要来审核这个结果,如果盈利,要看盈利的多与少和原因;如果亏损,要分析亏损的大与小和原因,然后考虑是否调整费率或者调整责任限额。保监会作为监管机关,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出发点是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1000多块钱,只保6万.我要买商业险,60万都不止,为什么你们卖得贵,保得少?这些钱都用到哪去了?别人撞了我,我要先赔他,我被撞,再搭时间搭钱,我的时间精力损失怎么算?对于无责赔偿问题,是很多网友的困惑,您怎么看?

[郭左践]对于这个问题,前一段时间我们公布征求意见方案的时候,有很多网友提出这方面的意见,我们正在搜集进行深入研究。现在大家普遍感觉,交强险与原来的商业三者险或者与今天的商业三者险相比,保额低了,保费高了。我想说明一下,交强险在我们国家是一项新制度,对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和交强险条例第21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保监会是政府部门,肯定是法律的执行者。所以保监会在审批保险公司制定条款和费率的时候,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来审批。对现在大家现在反映的这些问题,包括无责赔偿,以及财产损失也纳入无责赔偿,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我们监管机关也会积极加以研究,同时积极会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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