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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谈“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中国网 | 时间: 2007-11-0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魏学春]以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法分子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7-11-01 15:41:58]

[魏学春]我给广大网友介绍几起经刑事判决过的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2006年8月,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股权买卖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案犯方坤等三人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谎称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骗得钱财二千万”的必得利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11-01 15:41:59]

[魏学春]2007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非法销售“百老汇国际公司”等四只股票的谢长华等人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2007年5月,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四川绿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24万元,被告人陈大友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被告人龚述义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7-11-01 15:42:29]

[主持人]网民对案件追诉标准较为关注。请问,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会依据什么样的追诉标准? [2007-11-01 15:42:54]

[魏学春]非法证券活动确实像网友所讲的,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关于处理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发行股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2007-11-01 15:44:14]

[魏学春]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任何非法证券活动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11-01 15:47:17]

[网友 小梅花]今年以来各种媒体电视报道了大量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查处情况,能不能介绍目前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11-01 15:47:26]

[魏学春]在这里,首先要感谢媒体界同志们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随着各种媒体广泛、深入的报道,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识别和防范的意识不断增强。据统计,2006年证监会系统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超过1000件,2007年前三个季度达到1100余件,非法证券活动处于高发期。目前,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2007-11-01 15:48:15]

[魏学春]一是投诉量虽然居高不下,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增加,但投诉反映的非法证券活动大多发生在去年或更早,今年新发生的非法证券活动约占投诉量的5%,表明随着打击和宣传力度的加强,非法证券活动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正逐步增强。 [2007-11-01 15:49:43]

[魏学春]二是非法证券活动的地域特征仍然明显。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多数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2007-11-01 15:50:02]

[魏学春]三是非法证券活动出现新动向。这个新的动向是什么呢?就是近来通过网络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且蔓延速度快、危害面广,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7-11-01 15:50:22]

[主持人]网友"王者归"和"大花布"都提出这样的问题:政府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2007-11-01 15:51:15]

[魏学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目前,一套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2007-11-01 15:54:51]

[魏学春]在制度层面,有《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有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99号文的明确规定,还有各地方政府颁布的落实国办发99号文的实施意见。 [2007-11-01 15:58:25]

[魏学春]在组织层面,中央成立了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地方的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2007-11-01 15: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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