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春]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应通过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同时,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2007-11-01 16:18:11]
[网友 axia6097]我是一个从事股权投资的股民,请问监管部门,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有何设想? [2007-11-01 16:18:53]
[魏学春]根据国办发99号文的要求,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股份转让纳入法制轨道。 [2007-11-01 16:19:41]
[魏学春]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证监会2007年的一项工作重点。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所赋予的职责和国办发99号文的要求,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发行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2007-11-01 16:20:27]
[主持人]非常感谢魏主任回答网友这么多的问题,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谢谢。 [2007-11-01 16:21:18]
[魏学春]谢谢! [2007-11-01 16: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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