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有网友问:感觉现在条例在操作性和细节处理方面还需要加强,建设部是否有相关的配套文件保障该条例的实施呢? [2007-10-30 16:11:59]
[姜万荣]国务院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规定了大的原则,在条例出台以后建设部也陆续对原来已有的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规程,业主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等等,这些配套法规有的在修订,也的在起草,通过这些法规的修订使物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2007-10-30 16:12:55]
[主持人]也有网友留言:尽管业主享有监督权,但是其专业知识和经验限制了相关权利的行使。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2007-10-30 16:14:21]
[姜万荣]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大宣传力度,使业主对条例有更多的了解;另外是尽快建立相关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条例的实施;三是发挥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的作用,组织业主选出水平比较高,懂这方面业务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业主行使这方面的权利;四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多办一些宣传活动,多搞一些咨询活动,提高业主的自我管理意识。 [2007-10-30 16:14:42]
[网友 主权至上]在商品房产权交易后,业主个人对套内验收,有了问题可以找开发商。但是由于公共部位在保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或者虽然出了保修期但是的确是施工质量出了问题,该由谁去找开发商交涉呢(业委会尚未成立),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个人? [2007-10-30 16:16:18]
[陈伟]我认为在业主个人在业主大会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发现公共部位有瑕疵他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开发商反映这个情况,或者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来反映。 [2007-10-30 16:17:43]
[主持人]条例修改对绝大多数业主来说是大好事,但是对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很多人还是不了解的,怎么才能让更多的人更准确地了解相关的规定,政府部门在宣传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呢? [2007-10-30 16:18:41]
[姜万荣]其实我们今天的活动也是宣传方面的举措,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提出来,我们在合适的机会,通过网络给大家进行回复,另外政府主要还是要求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发挥街道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尽可能把条例的主要规定,特别是涉及到维护业主权益的规定再通过适当的方式让大家更多地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2007-10-30 16:19:19]
[网友]当今很多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因物业纠纷而不拒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分缘由,动辄实施强行切断水电供应,而不予诉诸法律的粗暴做法,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为什么不做明确禁止呢? [2007-10-30 16:20:09]
[陈伟]我想这种情况还是个别的情况,对个别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断水断电进行收费的问题实际上不是违反行政法规的问题了,这里面涉及的要么是违反和约的问题,要么还涉及侵权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他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 [2007-10-30 16:20:40]
[网友]诸如电信公司在小区新建基站的问题该怎么处理,是否需要经过全体小区业主的同意?因为类似的纠纷发生过不少,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对此规定的很模糊。 [2007-10-30 16:21:58]
[陈伟]《物业管理条例》作为我们国家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总体上还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对特别具体的东西进行规范,关于新建基站的问题,我认为基站建在小区共用部位应该征得小区业主共同同意。如果基站建立的位置有可能与个别业主有利害关系,除了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还应该征得有厉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2007-10-30 16:23:00]
[网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区里,假如某幢某处要修理,究竟是在整个小区的维修资金内分摊,还是在该幢楼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内分摊,还是在与该某处使用最密切的业主的维修资金内分摊?(关系到如何理解《物权法》第76条的精神,假如按照该条的语境来分析,似乎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来分摊,因为该条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2007-10-30 16:23:55]
[陈伟]如果维修改造仅仅涉及到建筑物的本体、楼层或门栋,就应该由该部分业主来分摊,如果涉及到整个小区的话就应该由全体业主来分摊。 [2007-10-30 16:24:19]
[网友]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的情况下对物业管理人员有何要求和制度? [2007-10-30 16:27:33]
[姜万荣]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首先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资质的才可以从事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在去年已经开始启动,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经过考试、注册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后,才能够担当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 [2007-10-30 16:28:39]
[网友 "12412412"]物业公司驻扎在小区里,这种"强行住在主人家"式的社区管理模式,能体现业主的"主人"地位吗?居委会是管理业主的,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也是管理业主的.广大业主头上的"婆婆"是否太多了? [2007-10-30 16: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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