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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消费者维权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衡量《食品安全法》修订版本成功是否的试金石是看消费者维权收益是不是高于维权成本;商家违法收益是不是低于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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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现在大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非常关注,很多人也在积极地去维护自身权益。但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比如消费者不知去哪对问题食品进行检测,因为很多检测机构根本就不接受公民个人的送检请求。请问刘教授,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刘俊海:您刚才提到了我们消费者维权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我把这个问题通俗化地概括为“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杀牛这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杀了一头牛也未必能追回一只鸡。在众多的维权成本里面隐藏着一个最大的举证成本。刚才你说到检测难,为什么检测难?有些检测机构不提供检测服务,不面对消费者,他说我对公、不对个人。这种检测机构包括我们有关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采取这种态度不应当。你应当是开门检测,凡请必到,检测机构之所以存在,之所以发展,就是满足消费者检测需要的。所以,你拒绝对公众提供检测服务本身就是失职行为。

    二是有的检测机构和大型的、巨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着某种有形、无形的、直接的、间接的利益关系,包括财产的也包括其他方面的。所以一些检测机构不愿意得罪大型的生产企业,如果做出了对企业不利的结论,以后这个大企业至少有一些好活就不找检测机构了,检测机构从大型企业那里挣不到钱了。所以,它为消费者打一个官司挣一两百元的检测费,和失去一个大型企业给它提供的巨大的检测市场份额来说孰轻孰重,当然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站在消费者维权事业的高度上,应当毫不犹豫,旗帜鲜明的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服务。但有些检测机构在这方面丧失了应有的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对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个人觉得很简单,《食品安全法》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消费者买了一袋牛奶、一袋馒头、一袋鸡肉、熟食,肚子出问题了,去医院看病花了几百元、几千元,只要有证据证明,我手里有发票、有小票、有包装袋,是购买你的产品,就食品安全本身的质量缺陷,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有义务举证这个食品是安全的,他们有义务自证清白,如果自证清白不了,就应当推定食品安全有问题,这就是问题食品,你必须承担责任。

    但说到这里,有些网友可能是来自食品行业的,他会觉得不公平。为什么呢?应当是打官司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打官司,消费者来举证,自己找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给你提供检测服务,是你运气不好,你怎么能让经营者自证件我的清白呢?我个人觉得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做一个判断,谁对食品安全占有信息多呢?当然是生产者,即便是零售企业和批发企业占有的食品信息也比消费者要多,因为你是经营者,你要卖别人食品,你也要索票索证,你也要查验它的合格证,你要了解这个食品,你不了解怎么卖这个食品呢?所以,我说如果连对于食品安全掌握信息最多的人都不能证明这个食品是安全的话,你让对食品安全信息不了解的消费者证明它不安全,岂不更不公正吗?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结,我今天要利用这个场合解开。有的超市会认为,我承担了消费者赔偿责任,我是无辜的,我不是有损失了吗?特别是我们现在的食品安全法,有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来还要提高惩罚性赔偿力度,如果我承担责任岂不冤枉?我说不冤,你这个超市作为一个零售商,你先对消费者就不安全的食品承担赔偿责任,你拿到你败诉的判决书,再按照你和前手生产商或者前手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就是你按照你败诉的判决书向消费者承担了十倍或者更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就是对方违约给你超市带来的损失,这样桥归桥、路归路,就把法律关系理顺了。上帝归上帝的,凯撒归凯撒的。所以,从检测机构检测难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创新一种维权思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去举证,让被告人自证清白。这样就彻底解决了检测难的问题。

    当然提到检测难,我还要补充一句话,现在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实质在哪里?就是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大超过了维权的收益,有的是零收益。第二个秘密是商家的违法收益大大超过了违法的成本,这也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实践当中,特别是在某些地方、某些产业领域得不到贯彻执行的真正的原因。既然我们对于这样一个造成消费者维权困境的密码进行了破解,我们开出的药方就非常简单了,那就是实现双升双降。一是要提升商家的违法成本,二是提升消费者维权的收益。双降一是要降低商家的违法收益,给它降为零、降为负数。同时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如果消费者维权收益大大高于维权成本,商家的违法成本大大高于违法的收益,我相信你逼着一个企业去造假,它都不愿意了。这就是好制度的魅力,因为坏人不愿干坏事了,坏人不敢干坏事,坏人干不成坏事。坏人偶尔干成坏事,他自己后悔,自己恨自己为什么这么笨。这样的话,好制度就可以让好人浩荡,坏人进去好人出来;如果是坏制度那就麻烦了,好人进去坏人出来,好人也会干坏事,坏人干坏事更加有恃无恐了。所以,衡量我们打造《食品安全法》修订版本成功是否的一个试金石就是看消费者维权收益是不是高于维权成本;商家的违法收益是不是低于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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