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力主在惩罚性赔偿之外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什么呢?有首歌名字叫做《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消费者吃坏肚子,有的时候会影响心情,会感到郁闷、压抑。
中国网:接下来我们聊一聊食品安全的赔偿问题,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赔偿问题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我们知道国外有惩罚性的赔偿,商家赔付远高于所受损失的赔偿金,这样对于违法企业可以说有很强的威慑作用。这次修改有没有对提高这种赔偿方面有新的规定呢?
刘俊海:应当说惩罚赔偿制度是一个好东西,它有四大功能。一方面可以严厉制裁失信者,你卖了假货,卖了不安全产品,让你疼痛难忍。第二,慷慨的补偿受害者。消费者受损害可能是一千元钱,最后获得一万元的赔偿。第三,极大的激励维权者,现在很多消费者受害以后忍气吞声,因为他不可能为了追回一只鸡去杀一头牛,但有了惩罚赔偿呢,消费者维权收益扩大了,他就有动力、有激励机制去维权了。第四,可以教育广大的企业界和社会公众,让他们意识到诚信有价的道理,诚信创造价值,创造财富,失信要付出代价。所以,诚信有价,价有两个含义,正面看是价值,反面看是代价。还有一个词叫做诚信无价,究竟诚信有价还是诚信无价,说的是一层意思,诚信是非常有价值的,无价不是说不值钱,等于难以用金钱去衡量,等于说诚信更重要了。而为了让人们诚信,离不开法律的制裁、补偿、激励和教育功能。而惩罚性赔偿做到这一点,所以,它在美国有旺盛的生命力,后来传播到其他国家,最早是源自于英国,也是墙内开花墙外也香了。
当然我们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在全国常委会保护的时候没有一票反对,也没有一票弃权,所以,等于是全体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都坚决支持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49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制度恰好催生了像王海这样一批以假买假,甚至知假买假的消费者,结果搅的商家觉得是四海翻腾云水怒,五洲震荡风雷激。有的企业在墙上贴出标语,说防火、防盗、防王海。因为咱们卖假货,好不容易卖一万块钱,他买走了,这家伙咱们得赔他十万,得倒赔九万元钱。
到2009年我们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时候遇到一个新情况。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的是假一赔一,是一加一的赔偿,但是我们买的食品往往价格不是特别高,单位价格比较低,买袋牛奶可能就是1.50元,还你1.50元再赔你1.50元,你还是有损失。因为你到医院挂个号都15元,再开点药几百元,在医院又要保守治疗,又要做CT,又做各种不必要的检测设备的检测,所以消费者损失更大了。
所以,食品安全法决定说生产不安全的食品,或者明知食品不安全要销售给消费者的,要按照消费者购买价款的十倍承担惩罚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很高兴,但后来发现,我经过调查和研究,在现实生活当中真正用好《食品安全法》第96条,提起10倍惩罚赔偿责任诉讼的消费者少之又少。为什么呢?你看着10倍非常多,但你想也不多,1袋牛奶1.5元,返还你1.5元,再加赔你15元,但你打车告到消协往返就20元,你如果去法院交个诉讼费,又是几百元,所以,还是解决不了“为了追回一只鸡杀了一头牛”的问题。这个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都有共识的,我现在倡导一个观点,包括我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提出一个观点:实行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政策。
我认为一定要规定不诚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对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所受损害的10倍以上承担赔偿责任,不是购买价款的1.5元的牛奶钱,而是消费者实际遭受损害的价值,可能是1000元,也可能是2000元了,2000元乘10,就是2万元了。但是再低,下面加一个保底数,不得低于消费者上一年度所在城市的月工资收入。比如说北京这地方上年工资收入是4000元,消费者打官司一个月维权到底,怎么也不能低于4000元,可能按照10倍算下去,它去医院开了100元的药,可能也就赔1000元钱,但我觉得再低也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所在城市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这样的话消费者维权有动力,哪怕请上一个月的假,支付点误工费,还是赚得钱多,这样的话我说商家就不敢失信了。不敢失信了,消费者的惩罚赔偿责任也失去作用的。
设计惩罚赔偿制度实际上为了将来弃而不用,为了达到弃而不用的目的,现在必须重典治乱。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上不封顶是指十倍以上,因为有些商家,出来大量的不安全食品,比如说地沟油炸的油条,死猪肉包的包子,我个人认为也可以是15倍、也可以是20倍,由法院在个案当中按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按照原告人所受的损害,按照这种食品丑闻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心理上的伤害程度,综合衡量。我认为不能写10倍,必须10倍以上,不能封顶,但是下要保底,也就是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果这条做到了,消费者维权收入必然超过维权成本,而且商家的违法收益必然低于它的违法成本。
中国网:说到赔偿,有很多网友提到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方面在这次修改中有没有增加呢?
刘俊海:我是力主在惩罚性赔偿之外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什么呢?有首歌的名字叫做《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因为消费者吃坏肚子,有的时候会影响人的心情,人会感到郁闷,会压抑。因为这个人身体如果出现疾病的时候,会影响到他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同时由于信任一个企业去购买它的食品,结果钱是真的,交来的货是假的,那么他就对于这个企业的诚信度,甚至对于整个社会的诚信产生疑问。所以,网上不是说了,有一个孩子溺水而亡了,他的好心同学给他父母、家人打了56个电话,家人都不信,都说是骗子。好心人打来的这种报丧电话都认为是骗子了,“狼来了”的故事已经重演了。
所以,我就说针对这种食品问题的企业,给消费者带来的财产损害,有实际损害赔偿,还有惩罚性赔偿,但这些只解决财产利益问题,解决不了他的精神创伤问题。我认为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金钱损害赔偿也是万万不能的,所以,只有当失信企业感到疼痛难忍的时候,他不愿意去伤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他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时候,我觉得这个制度就设计好了。我建议立法者一定要浓泼重墨规定食品安全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实起到一个让商家疼痛难忍,让消费者的心灵得到抚慰,让全社会也从精神损害赔偿当中得到震撼,让他的心灵得到净化、得到教育。所以,我就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以人为本的现代食品安全法的展示,也是一个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