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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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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10月11日正式实施。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此后一年时间里,省卫生厅将在全省卫生系统集中开展以 “发展中医药事业,满足群众需求,服务健康山西”为主题的学习贯彻活动。

《条例》是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山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重新制定的。

《条例》突出了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人才培养方面,规定了师承教育制度,支持开展师承教育这一中医药知识的特色传承方式;在中药制剂方面,规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有利于医疗机构在临床服务中积极应用中药制剂。

此外,为推动中医药服务群众的功能,《条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省领导周然、张建欣、卫小春出席发布会。(记者 刘宇)

文章来源: 山西日报
责任编辑: 郑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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