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 珂
《 人民日报 》( 2013年10月16日 18 版)
□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应当把解决好行动不便老年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问题放在首位,先解决老年人“活”的问题,有条件的话再解决“活得好”的问题
去年以来,笔者就社会立法在地方调研中了解到,各地在发展养老服务业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许多社区建起了老年人活动中心,组织老年人开展唱歌跳舞、书法绘画等文体活动,丰富了老年人晚年生活,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但参加这些活动的多为身体健康的“低龄”老年人,而有相当数量更需要帮助的老年人仍生活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因此,为老服务工作不仅要“锦上添花”,当务之急是“雪中送炭”。
要把解决行动不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问题放在发展社区为老服务业的首位。在东北有一对90多岁的老年夫妇,居住在一栋没有电梯的老居民楼的四层,5个子女中最小的也已近60岁。今年3月,老太太腿部骨折后,去社区医院看病做检查让他们犯了难,全家没人能将老人背下楼,即使花钱也请不到人把老人背下楼。在同一座城市,笔者还了解到,有一对高龄老年夫妇也是住在没有电梯的老楼里,由于年纪大上下楼困难,他们尽量少下楼。
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应当把解决好行动不便老年人的上下楼、买菜打酱油、到医院看病、去银行取退休金等这些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问题放在首位,先解决老年人“活”的问题,有条件的话再解决“活得好”的问题。
要把收养特殊困难老年人作为养老机构建设的第一目标。一些失能半失能或高龄老年人在家庭中照顾确有困难,需要送到敬老院一类的养老机构照顾。现在这类养老机构一是数量少,一床难求;二是不愿接受失能半失能或高龄老年人,原因是照顾这些老年人成本高,如果发生老年人走失、摔倒骨折等意外或者老年人罹患疾病,不仅养老机构要承担较大的责任和风险,还容易与老年人家属发生纠纷。
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难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通过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另一方面,明确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发生意外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引入保险机制分担养老机构的风险,切实维护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解除养老机构接收失能半失能或高龄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