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职业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属于经营性的行为,政府的责任有两个:一是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二是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着力解决市场调节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进入市场,将影响政府履行培育和监管市场的职能,干扰市场的运行,也容易造成政府部门利用职权在市场中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所以这次《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是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那就由财政为你提供资费,你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如果你参与经营性的服务,从中谋取利益那你就破坏了市场的规律,盈利性的中介机构不属于我们的服务,要收取劳动者的钱,那你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但是你不能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一部分。公共就业服务和经营性的中介区别就在这里。法律明确了这种区别,而且也要求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采取这种盈利性的方式,这是一种明确的定位,这样能够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营,同时也能保障劳动者的正常权益。 [2007-10-09 16:36:17]
[网友 jane11]法律的执行是发挥作用的关键,虽然《就业促进法》中很多规定都十分人性化,合理化,但是如果不能保障执行,那只能是一张空文,那么政府在保障相关规定执行上,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相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制定进程如何? [2007-10-09 16:38:27]
[张小建]我同意这位网友的这两个观点。第一个就是对《就业促进法》的评价,我觉得这个“人性化”很中肯,也比较准确。确实,《就业促进法》是结合了我们国家解决就业工作的实际,结合了老百姓在解决就业问题上的呼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规定和要求,确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二个观点我也同意,“一个好的法律如果不能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可以说我们决心不把它变成“一纸空文”,要把它变成指导中国就业实践,解决中国就业问题最强有力的武器。决心主要来自几个方面: [2007-10-09 16:39:22]
[张小建 ]一,现在这个法律的实施已经有了一个很有力的工作基础。现在法律中所有实施的政策和规定的要求都是我们多年来推进就业工作,特别是近五年来国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后,已经有了有效基础的情况下总结出来的。也就是说我们实践中已经总结了一定的经验,或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问题还要解决,所以我们就在法律中进一步规定下来。有了这样的把握我们就通过法律给规定到位,同时把没有解决的问题通过法律进一步解决好。 [2007-10-09 16:45:32]
[张小建]二,因为法律的贯彻执行和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支持和参与都是分不开的,在贯彻执行这个法律过程中,各级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一定会履行起这样的职责。现在大家也看到,我们的各级政府都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各级政府执政的第一要务,在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就业、社会保障等这类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所以现在从各级政府工作的摆布、格局上就已经能够保证把老百姓的问题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如果出现比较大的问题也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社会各方面对这个问题也都很关注,包括我们和各个政策部门,像刚才提到的需要提供政策支持、需要提供政策辅助的所有部门都形成共识,在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过程中要共同行动,按照法律的要求,把相关的政策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具体化,能够落实到位,真正取得效果。 [2007-10-09 16:46:12]
[张小建]三,我们的工会、青年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的社会团体大家都很关注,都积极参与这部法的制定和实施。他们会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在贯彻《就业促进法》中会极大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光体现在他们通过法律的保护自主创业、提高自身就业技能,同时还表现在他们会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贯彻这部法律过程中也可以推动企业在促进就业过程中起到更好的作用。特别是这个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以后将要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出台后,构成一个为劳动者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构成大的保护网,对推动我们国家的劳动保障工作会发挥更加重大的作用。 [2007-10-09 16:46:39]
[张小建]所以我们也有这样一个信心,把这个法律落实好。当然,法律的落实除了这几个方面以外,法律上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检查你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否到位,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还要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加强检查,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的实施是一个硬性的规定,政府做不到,有关责任人员就要受到惩罚,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如果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处罚,劳动部门自己也要更多地负起责任来把这项工作做好。所以我们一定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这部法律真正地成为推动中国就业的推进器。 [2007-10-09 16: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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