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五次修改 中国《选举法》呈现四大特点 |
中国网 | 时间: 2010-03-0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
中国网:我们都注意到最近的媒体上对选举法的报道是非常多的,您能不能简单的介绍一下我们《选举法》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到目前为止呈现出了什么特点? 韩大元:最近网友们对我们《选举法》的修改很关注,媒体上也有很多报道,在公民的日常生活当中选举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政治活动,这次修改是在我们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当中很重要的标志,很多网友问中国的《选举法》是怎么产生的?我们从建国谈起,第一部是《选举法》是1953年,1979年我们做了全面的修改,1979年《选举法》颁布以后到现在,如果我们这次修改修正案通过的话是第五次修正,我们经历了1982、1986、1995、2004、2010年这样的过程修改。1953年《选举法》作为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是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很多网友都知道,我们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但是当时没有宪法,第一部新中国的宪法是1954年颁布,1953年《选举法》的颁布是为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颁布通过宪法奠定了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1954年的《选举法》奠定了新中国政权合法性的基础。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社会转型时期需要我们不断的调整选举法律制度,这样我们进行了五次修改,经过五次的修改,中国的《选举法》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我想可以这样概括: 第一是鲜明的人民性,我们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很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我们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来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我们中国的选举制度很重要的一项原则是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 第二是强调民主性,从选民的登记到对代表的选举,代表的监督整个的选举过程中我们都体现民主的原则,按照多数选民的意愿决定。 第三是强调程序性或者是合法性,因为选举是很具体的行为,选民怎么登记,候选人怎么见面,怎么组织选举等很多具体的程序性的规范,中国的《选举法》我们不断的强化了它的程序性,让选民知道我的投票权应该怎么行使。 最后一个特点,我想因为中国30年改革开放时期,我们中国的选举制度也体现了开放性,把改革开放当中形成的成熟的选举的经验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发扬,使中国的《选举法》更好的体现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要求,这是新中国《选举法》的产生,以及体现出来的主要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