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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简介

发布时间: 2017-09-01 丨 来源: www.unccdordos.org 丨 作者: 丨 责任编辑: 韩得尔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介绍

一、公约产生背景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决定启动公约谈判,同年12月,根据联大47/188号决议,成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D)。后经五轮谈判,于1994年6月17日通过公约文本,全称《联合国关于发生在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简称:荒漠化公约),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并称“里约三公约”。1996年12月26日公约生效。我国全国人大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公约。目前共有缔约方195个。

二、公约的宗旨和基本内容

荒漠化公约宗旨:一是构建全球合作伙伴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荒漠化防治;二是推动土地荒漠化的预防、治理和恢复;三是改善受影响地区的生态、改善受影响人民的生活、为全球环境改善做出贡献。

荒漠化公约共有六部分:1、导言,确定了公约的宗旨与原则;2、总则,规定了缔约方应承担的一般义务;3、缔约方防治荒漠化行动方案、科学和技术合作以及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国家、次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技术转让、能力建设、资金资源及资金机制等条款;4、公约机构,包括缔约方大会、秘书处、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履约审查委员会等;5、程序性条款,包括提交信息、争端的解决及公约的修正等内容;6、最后条款,包括公约的签署、批准、生效等规定。公约除主体文本外,还包含非洲、亚洲、拉美及加勒比、北地中海和中东欧等五个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区域执行附件。

荒漠化公约是继环发大会之后国际社会签署的第一个国际环境公约,它是国际社会为落实环发大会的任务而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关注土地问题的第一个全球性公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国际合作机制,促进和推动国际社会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的合作。

三、公约机构设置

缔约方大会(COP):是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缔约方大会目前每两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下设科技委员会(CST)和履约审查委员会(CRIC)两附属机构。

科技委员会(CST):依据公约第24条设立,旨在加强科学技术对履约决策的支持和贡献。

履约审查委员会(CRIC):根据荒漠化公约第22条设立,为缔约方大会的常设附属机构,负责定期审查各缔约方的履约情况。

秘书处:公约日常办事机构,为缔约方大会和两附属机构会议提供服务,并为受影响国家推动履约工作提供帮助。荒漠化公约总部设在德国波恩,负责人为公约执行秘书,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现任执行秘书为莫妮卡.巴布,联合国副秘书长级别(USG)。

资金机制:荒漠化公约有全球机制(Global Mechanism (GM))和全球环境基金(GEF)两个资金机制。全球机制根据公约第21条设立,2011年之前挂靠联合国农发基金,目前和秘书处合并,重点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筹资能力并提供筹资信息;全球环境基金通过设立土地退化专门领域为缔约方提供项目资金支持。

区域履约协调机制:荒漠化公约共有5个区域执行附件,各区域应建立区域履约协调机制(RCM),包括区域委员会(RC),区域协调机构(RCU)和区域专题网络(TPNs)。目前5个区域均设立了区域履约协调机构,但只有非洲和拉丁美洲成立的区域履约协调委员会。

四、公约对全球荒漠化防治进程的影响

荒漠化公约推动相关全球目标的设定,在世界范围广泛促进科技交流,强化资金筹集,促进各缔约方国家制定和完善国内相应法律、政策和国家履约规划,为全球荒漠化防治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推动全球共识

1994年荒漠化公约诞生以来,先后设定了世界防治荒漠化日、2006年国际荒漠化年,2010-2020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十年,2015年国际土壤年,通过这些纪念日和专题年,发表联合国秘书长致词,世界各地组织公众教育和纪念活动、开展政策论坛、科学研讨、发布科学评估报告,全球荒漠化防治意识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全球防治荒漠化合作不断加强,2007年荒漠化公约190多个国家通过了《2008-2018促进履约年十年战略》,为全球履约确定了方向。2011年联合国荒漠化高级别会议和2012年“里约+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提出“土地退化零增长”愿景。2015年联合国将荒漠化防治纳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到2030年实现全球土地退化零增长目标”,形成了防治荒漠化全球共识。

(二)促进科技交流

荒漠化公约在机构安排上规定设立科学和技术委员会作为缔约方会议的附属机构,为大会决策提供科学技术建议;积极推动与荒漠化防治相关研究,2007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全球干旱地区土地退化评估”,“土地退化经济评估”,“荒漠化与气候变化”专题评估,揭示了荒漠化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相互作用,与全球粮食安全的关系,2017年将发布《全球土地展望》报告,定期发布荒漠化防治全球进展,提高了国际社会对荒漠化问题的认识;科技委员会组织召开科学技术大会,建立了专家名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合作,建立了荒漠化科学知识媒介平台(SKBP)、可持续土地管理能力建设平台(Market Place),促进了荒漠化防治知识和技术交流,推动了全球经验分享。

(三)强化资金筹集

公约的实施带动了世界范围内防治荒漠化投入的增加。为推动全球荒漠化防治,全球环境基金2003年成为公约资金机制,支持缔约国家开展荒漠化和土地退化防治。2002-2014年通过第三、第四和第五项目周期在土地退化领域共资助区域和国家项目10.8亿美元赠款,开展项目总金额达61亿美元,并为《2008-2018促进履约十年战略》,专门提供资金。我国近年来对荒漠化防治事业投资大幅度增加(涉及林业的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淋、京津风沙源治理、草原保护、水土保持、保护区建设、荒漠化地区扶贫开发等领域)。

五、公约焦点问题

尽管荒漠化公约促进了全球荒漠化防治,但是与其他“里约”公约相比,由于受荒漠化影响的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且荒漠化只发生在一定区域,荒漠化公约仍然面临发达国家关注度不高、面临政治意愿不足、公约适用范围争议等问题,导致资金投入不足,履约进程乏力。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到2030年实现土地退化零增长”目标,将荒漠化防治提高到了可持续发展的新高度,荒漠化公约将进一步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2018-2030年新战略框架,确定土地退化零增长自愿目标,为全球荒漠化防治增添新的动力。

2030年土地退化零增长国家履约自愿目标

一、 国际背景

2015年联合国制定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防治荒漠化和土地退化纳入第15.3项目标,提出到2030年实现土地退化零增长。荒漠化公约是联合国唯一一部关于土地的公约,2015年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做出决议,请各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履约自愿目标,为实现全球土地退化零增长作贡献,并向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提交《国家土地退化零增长报告》。

二、 我国工作

我国防治荒漠化成效显著,从本世纪初开始,连续三个监测周期实现了荒漠化土地面积净减少,在荒漠化区域实现了土地退化逆增长,已经超越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确定的目标,但是我国仍然存在局部地区荒漠化恶化的问题。我国是全球参与国家履约自愿目标设定的100多个国家之一,为进一步做好荒漠化防治工作,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我局作为荒漠化防治主管单位,按照缔约方大会决议要求,已于2012年12月20日启动“土地退化零增长”国家履约自愿目标设定工作,目前正在组织荒漠化、林业、草原、农田、水土保持、土壤保护等领域的专家,根据公约秘书处技术指南,结合我国荒漠化治理相关规划和战略,编制《中国土地退化零增长国家报告》,将于今年6月底完成报告初稿,9月提交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作为中国积极履行公约的切实行动和大会成果的一部分。

三、我国《国家土地退化零增长报告》主要内容

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我国荒漠化(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区的土地退化)的基本情况与发展趋势;二是我国开展的荒漠化防治工作与成效;三是2017-2030年国家土地退化零增长履约自愿目标(包括:到2030年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新增草原保护和退化草原治理面积、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等目标)。四是为实现目标将采取的主要措施与行动。

通过《中国土地退化零增长国家报告》,全面反映中国治理理念、成效、技术,与世界分享经验;向国际社会宣布中国履约自愿目标,展现中国积极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实现全球土地退化零增长目标做贡献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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