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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文章来源: 河北日报 发布时间: 2016-02-17 责任编辑: 李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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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6日)

冀发〔2015〕27号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如下决定。

一、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使命感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1963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贫困发生率由35%下降到88%,在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每年有100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但我省扶贫任务依然艰巨,到2014年底农村贫困人口还有486万,燕山、太行山区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较深,脱贫难度更大。到2020年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发出了脱贫攻坚的动员令,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制定了“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按照中央部署,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是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举措,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重大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肩负起这一重大政治责任,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夙兴夜寐、激情工作,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以更大的决心,以超常规的举措,以决战决胜的信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在全面小康路上掉队。

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紧扣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这几个关键环节,突出倒计时、路线图、军令状、指挥棒这几个核心问题,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以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黑龙港流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为主战场,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培育发展富民产业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统筹现代农业发展、山区综合开发、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旅游,走出一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的扶贫新路,举全省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的总体思路,分步推进实施。2016-2018年,通过集中力量攻坚,全省90%的贫困县摘帽,90%的贫困村出列,90%的贫困人口实现脱贫;2019-2020年,通过集中扫尾、巩固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解决剩余特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确保我省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

——坚持群众主体。引导贫困群众自力更生,处理好国家、社会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精准扶贫。落实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

——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让贫困人口从生态建设与修复中获得更多实惠。

——坚持市场运作。运用市场思维和市场机制,引进开发主体,引导和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流动。

——坚持创新驱动。优化和完善扶贫开发路径、扶贫资源使用方式、扶贫开发模式、扶贫考评体系,提高扶贫开发质量和效益。

——坚持统筹推进。把脱贫攻坚与美丽乡村建设、山区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旅游发展“五位一体”统筹推进,增强工作协同性,放大整体效益。

三、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八大专项行动

(一)实施产业和就业脱贫行动。把发展脱贫富民产业作为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建立脱贫产业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340万贫困人口,做到特色产业项目和就业创业服务全覆盖,实现户户有增收项目、人人有脱贫门路。推进现代农业扶贫,突出抓好设施蔬菜、林果、畜牧、食用菌、中药材五大脱贫主导产业,推进“一村一品”产业发展,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集中连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农业园区。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业,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推进旅游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创建10个全域旅游目的地和100个3A级以上景区,推进景区与周边贫困村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一体管理,使贫困村、贫困户成为旅游专业村、专业户。推进家庭手工业扶贫,按照企业带动、农户参与、政策扶持、电商营销的思路,培育500个家庭手工业专业村,增加贫困群众非农收入。推进光伏扶贫,集中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排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力争每年用于扶贫项目的规模比重达到50%以上。推进山区综合开发,着力打造特色农业产业带、绿色能源产业带、旅游休闲产业带、美丽乡村示范带、生态环境支撑带,形成100条具有规模效应的扶贫示范沟。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吸引企业到贫困地区从事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等。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密切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保障贫困户在产业发展中获取稳定收益。加大整县推进产业扶贫的工作力度,全省每年选树10个产业脱贫先进县,总结经验、示范带动。

着力提高贫困人口创业就业能力,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实现依靠技能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建立和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大力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每个贫困县至少建立1个返乡创业园,对入驻项目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房租、物业和水电等补贴。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实施易地搬迁和危房改造脱贫行动。抓住国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力度的有利时机,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加大推进力度。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及库区的42万农村贫困人口,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做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科学编制实施规划,把搬迁任务落实到年度、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地点、落实到人头,有计划有组织推进。坚持相对集中安置,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积极引导贫困户向县城、小城镇和园区、景区周边有序转移,集中建设若干上万人的移民安置片区。高度重视解决搬迁户长远生计,实行搬迁安置社区与产业园区“两区同建”,同步抓好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乡村旅游区等建设,同步建设完善配套设施,解决好就近就业、医疗、社保、子女就学等问题。鼓励和支持各地购买公益性岗位用于搬迁户后续扶持,在分配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时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支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用好地方债。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长期贷款,除中央财政贴息90%外,其余10%由省财政贴息。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和项目运作。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优先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和土地安置易地搬迁农户。推动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向贫困地区农村延伸,把搬迁至城镇的贫困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合作共建、共有产权、先租后售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把迁并至城镇的村庄和建制镇的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改范围,为农村贫困人口向城镇转移提供政策支持。

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探索采用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省级农村危房改造指标70%以上用于贫困县,实现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危房应改尽改,到2020年全部完成现有危房改造。统筹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确保贫困地区补助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标准。将农房抗震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

(三)实施生态保护脱贫行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或自然保护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天然林保护、太行山绿化、“三北”防护林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在国家和省政策范围内,在项目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投资比例不低于年度国家和省投资的40%,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推广林农间作、林药间作、林菌套种、林下养殖等多种模式,带动林果业和观光服务业发展,让贫困人口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景观效益中获取多重收益。鼓励林场与农村集体荒山所有人、承包荒山的个体户等合作开展造林绿化,组织开发碳汇造林项目,探索创新碳汇扶贫新模式。依托贫困地区森林生态资源,大力发展以森林游憩、度假、疗养、保健、养老等为主要内容的森林康养产业,建设30个森林康养机构。加大燕山——太行山片区及张家口、承德生态环境支撑区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携手京津建立区域生态环境效益共享、建设保护成本共担机制,生态补偿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提高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农民征地补偿金,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业。

(四)实施教育脱贫行动。把教育作为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让贫困家庭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自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在省内公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等政策。继续补助农村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免除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学费。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现对贫困家庭高校学生全覆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指导贫困地区中职学校非涉农专业增设农业技术课程,培养复合型实用技术人才。利用农广校和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每期15天,全部免除学员的学费、食宿费并实行交通补贴,所需经费从农业、扶贫、职业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积极争取部委所属高校和东部省份高校增加我省贫困地区招生计划。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推动初中向重点乡(镇)集中,高中和职业教育向县城或产业园区集中。重点支持山区贫困县新建、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全部达到省定标准化学校要求。组织省内优质教育资源与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加大对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向贫困地区基层倾斜,全面落实国家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补助政策,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教师招聘引进办法,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五)实施社保政策兜底脱贫行动。坚持脱贫攻坚不留死角,对146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通过社会保障实现脱贫。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快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加大农村低保省级统筹力度,尽快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农村低保标准自2016年1月起提高到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并根据物价上涨水平每年进行调整。新增支出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以省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机构建设管理的途径和方式。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六)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行动。着眼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积极推进健康扶贫,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大病保险等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起付线在现有基础上降低50%,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保障限额,自2016年起,最高保障限额提高到3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增量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中列支。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

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为贫困地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组织全省三级医院(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开展“一对一”帮扶。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统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的总体思路,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积极构建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衔接配合,努力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七)实施基础设施脱贫行动。坚持把基础设施作为扶贫开发的先决条件,大力推进水、电、路、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破除贫困地区发展瓶颈制约。加强贫困地区道路交通建设,加快太行山高速及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建成燕山东西、太行山区南北、黑龙港流域1500公里高速公路通道,1500公里国省干线通道,1500公里县域公路通道,建设改造贫困地区农村公路15万公里,推动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公路。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公路建设补助标准,通村公路补助标准提高50%。加快完善贫困地区城乡客运网络,提高乡(镇)公交化运营率。加强贫困地区水利建设,谋划建设乌拉哈达水库枢纽工程和石湖等一批中小型水库,推进贫困地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五小水利”工程等向贫困村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抗旱应急水源、山洪灾害防治,开展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扶持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开发。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确保贫困县农村群众全部吃上干净水。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2018年前全部完成贫困村升级改造,制定贫困村通动力电规划,提升贫困地区电力普遍服务水平。

把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提升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水平的综合性抓手,加强贫困地区人居环境整治。按照环境美、产业美、精神美、生态美的要求,自2016年起,在3年内补助每个贫困村50万元(已开展基层建设年驻村帮扶和建成美丽乡村的除外),支持贫困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庄绿化美化和改房、改厕、改厨等方面建设。每年将不少于1000个贫困村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实施范围。增加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投入,支持农村山、水、林、田、路等建设。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涉及贫困村的,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

(八)实施“互联网+”扶贫行动。把握信息化步伐加快的大趋势,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尽快缩小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数字鸿沟”,以“互联网+”推动新的扶贫变革。大力实施宽带乡村工程,推进光纤、宽带向贫困地区延伸,确保到2017年80%的贫困地区行政村通光纤,实现4G基站网络全覆盖。全面推进电子商务扶贫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到2016年贫困县全部建成实体特色馆,基本实现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全覆盖。对贫困村开设服务站省财政给予每村6000元补助,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符合条件的网店经营业主同等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加强贫困地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个体工商户、农村致富带头人、“两后生”等开设网店,培育贫困地区新型市场主体。探索“互联网+金融扶贫”“互联网+旅游扶贫”等模式,加快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扶贫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大力支持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加快实施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扩大革命老区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各类扶持政策进一步向贫困革命老区倾斜,实现民生政策全面覆盖,社会事业全面提升,人民福祉全面增进。突出解决基础设施、城镇化、工业化、综合开发和教育滞后等问题,优先布局一批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优先支持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优先促进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主动对接中央企业定点帮扶贫困革命老区“百县万村”活动,争取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支持。加强发达地区与贫困革命老区干部人才交流和对口帮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贫困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形成捐资捐赠助老区、志愿服务爱老区、结对帮扶进老区、村企共建帮老区、技能培训兴老区、资源开发富老区、产业培育强老区、市场开拓活老区的新局面。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制定和落实支持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特殊政策。

四、健全打赢脱贫攻坚战政策支撑体系

(一)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省级财政优先安排扶贫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2016年比2015年翻一番。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省市两级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资金,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自2016年起,各级财政通过扩大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对国家和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并加大省级财政投资比重。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电力、教育、扶贫、医疗、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涉农资金,除国家和省有政策要求外,统一切块到贫困县,由贫困县自主确定脱贫项目,实行资金捆绑集中使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抓紧出台整合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发挥好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效应成倍放大。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银保等模式,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奖补政策。支持贫困村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安排。

(二)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围绕解决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下大力扩大贫困户贷款覆盖率。支农再贷款向扶贫开发倾斜,落实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向贫困乡村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对贫困户的信贷投放比例不低于60%。开展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基层金融机构“双基联动”合作贷款试点。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积极推进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建设,县级设立金融服务中心,乡级设立金融服务部,村级设立金融服务站。优先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

抓紧建立省市及重点县金融扶贫体系和平台建设,运用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扶贫开发股权投资基金。贫困县建立扶贫开发投资平台,统一承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低息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扶贫项目建设。每个贫困县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股等方式,设立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的融资担保公司,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建立驻冀金融机构“一对一”支持贫困县工作机制。

(三)加大扶贫开发用地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具备开发条件、未纳入规划的宜耕未利用地资源纳入整治范围,拓展开发空间。积极开展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除年度正常安排的土地指标外,省每年从新增用地指标中拿出1万亩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县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向贫困地区倾斜。对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予以保障,结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对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耕地开垦项目,允许补充耕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贫困县安排不低于收益的20%用于扶贫开发,非贫困县安排不低于收益的15%用于扶贫开发。

(四)加大资产收益脱贫机制建设力度。在确保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安排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允许财政扶持资金投入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并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给扶贫对象。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探索建立生态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和收益分享制度,实行生态和资源股权适当分配到贫困户,使其获取稳定收益。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继续推行政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合作社+农户“六位一体”模式,支持贫困村组建法人合作社和股份合作体,将项目和资金到户转为资本和权益到户,实现资源变资本、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自然人农业变法人农业。

五、强化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保障

(一)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省负总责、市抓协调、县抓落实”的脱贫工作机制,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市党委、政府要把贫困县如期摘帽、贫困人口如期全面脱贫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贫困县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的主体责任,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贫困县摘帽上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要把脱贫攻坚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省对有扶贫攻坚任务的9个市、市对贫困县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有扶贫攻坚任务的9个市、62个贫困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运用行业资源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加强省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有扶贫任务的9个市、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市委书记、市长和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实行“双组长”制。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检查考核等职能,确保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改进县级干部选任机制,选好配强贫困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稳定。要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在脱贫攻坚第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激励各级干部到脱贫攻坚主战场上大显身手。把贫困地区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

(二)强化社会扶贫。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启动京津两市的县(区)对口帮扶我省贫困县,建立工作机制,编制专项规划,提高帮扶成效。完善对口帮扶机制,加强与定点帮扶我省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务实对接,健全联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加大省内定点帮扶力度,坚持发挥单位、行业优势与立足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主要领导直接抓,多方筹措资源,选派优秀干部,进一步提高定点扶贫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组织省市县乡各级干部帮扶贫困户,实现“一帮一”全覆盖。开展“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开展扶贫公益信托。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广泛动员公民个人扶贫,深入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动员驻冀部队、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发挥好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建立社会扶贫网络信息平台,动员社会公众以结对帮扶、定向捐助等形式参与精准扶贫。

(三)强化考核督查。抓紧出台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办法,大幅度提高减贫成效考核权重。对9个有扶贫任务的市,根据脱贫任务轻重,设置不同权重,把扶贫工作考核权重提高到10%。对贫困县实行单独考核,其中45个国定县、片区县减贫成效考核权重占到70%以上,17个省定县减贫成效考核权重占到50%以上,引导贫困县党委、政府把主要精力聚焦到脱贫攻坚上来。健全完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机制,对摘帽的贫困县,在攻坚期内实行“摘帽不摘政策”,对已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树立“早摘帽有好处、晚摘帽有约束”的导向,对工作成效突出、提前摘帽的贫困县给予奖励。鼓励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县率先摘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抓紧制定对省直部门行业扶贫、定点扶贫、驻村帮扶等工作的考核办法。省市县党委、政府要把脱贫攻坚纳入督查重点,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督查。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贫困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严禁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严控“三公”经费,坚决刹住“穷县富衙”“戴帽炫富”之风。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抓紧制定《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

(四)强化大数据支撑。依托国家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建设精准扶贫大数据库。按照“五看、五不录、六优先”的要求,定期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进行全面核查,精准识别,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一年一调整,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唐山、廊坊市及全省各市辖区、管理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立足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农村贫困人口识别标准、贫困规模。建立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纵向互通,扶贫与有关部门横向互联,以信息精准、数据精准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农村贫困监测调查与数据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强化扶贫工作力量。完善驻村帮扶机制,736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每村选派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第一书记重点从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中选派。第一书记可兼任工作队长,对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第一书记任期不少于两年,不脱贫不脱钩,早脱贫早脱钩。严格落实帮扶单位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保障。省市县财政按照分级承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与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扶贫开发机构和队伍。扶贫任务重的市和62个贫困县要有负责扶贫工作的机构,配强班子,配足编制,完善职能,充实力量。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大力抓好乡镇党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和农村致富带头人“三支队伍”建设,精准选好配强乡村两级党组织书记。深化“一定三有”机制,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待遇,农村党组织书记基础职务补贴按照不低于2014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倍标准发放。对表现优秀、成效突出的乡村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实行年度专项奖励。依托省市县三级党校,加大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干部和扶贫干部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扶贫干部队伍能力水平。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2015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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