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打赢提前实现整体脱贫攻坚战,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把扶贫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资金投入,实施重点工程,创新体制机制,走出了一条具有青海特色的扶贫开发路子。
我省集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于一身,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全覆盖,贫困发生率高,区域性贫困问题突出,扶贫成本高,脱贫难度大,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到2019年实现52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低保人口,以下统称贫困人口)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既定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必须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和办法,准确把握脱贫攻坚的目标、路径、举措和要求,在全面小康进程中,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
扶贫开发事关我省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铸就青海精神高地;事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青海的成功实践;事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青海坚持和拓展好。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脱贫攻坚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坚韧不拔、勇于担当的斗志,只争朝夕、奋力拼搏,积极作为、精准发力、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体会议部署,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实施发展生产、外出务工、生态补偿、资产收益、易地搬迁、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大病救助扶贫攻坚工程,举全社会之力,确保提前一年实现整体脱贫,再抓一年巩固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必备条件。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到2019年,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退出,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农牧民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现象,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分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2016年,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316元以上(按2010年2300元扶贫标准测算,下同);实现6个贫困县摘帽、400个贫困村退出、11万贫困人口脱贫。
2017年,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532元以上;实现11个贫困县摘帽、500个贫困村退出、14万贫困人口脱贫。
2018年,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62元以上;实现14个贫困县摘帽、500个贫困村退出、14万贫困人口脱贫。
2019年,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实现11个贫困县摘帽、222个贫困村退出、13万贫困人口脱贫。
2020年,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必备条件。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党政主导,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精准脱贫;坚持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坚持保护生态,绿色发展;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动力。
三、实施精准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三)发展特色产业脱贫。因地制宜制定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将贫困户纳入现代农牧业产业发展体系,实施“一户一法”“一村一策”。提高户均产业扶贫投资标准,对有劳动能力和生产发展愿望的贫困人口,重点扶持特色种养业,充分尊重群众自主选择产业的权利,适宜发展什么就扶持什么,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对有劳动能力,但自身没有经营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特色种养、民族手工、乡村旅游、特色文化等优势产业,强化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扶持发展生产,实现就地脱贫。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牧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县要积极建立扶贫产业园,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林牧业生产基地,辐射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延伸产业链条,提高附加值。积极探索跨地区兴办扶贫产业。
(四)实施转移就业脱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和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开展订单、订岗、定向培训,推进培训、鉴定、输转一体化,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建立综合培训平台。大力开展针对贫困劳动力的“雨露计划”培训、新型农牧民培训和职业学历教育资助工程,确保有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都能掌握1门致富技能,实现靠技能脱贫致富。将贫困户纳入创业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支持范围,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好降低创业门槛、定向减税、普遍性降费、财政支持、金融服务、提供创业园平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增强带领贫困农牧民脱贫致富的示范引领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提高“拉面经济”“采摘枸杞”“新疆摘棉”等传统劳务品牌的带动效应,鼓励劳务经纪人和能人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劳动力就业务工渠道。加强驻外劳务服务站和基地建设,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牧区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的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区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五)实施易地搬迁脱贫。以县为单位编制易地搬迁扶贫规划。对“一方水土养活不起一方人”的贫困人口,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积极稳妥、分类实施”的原则,采取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工业园区和乡村旅游区安置、插花安置和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安置。根据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政策,适当提高搬迁贫困户户均补助标准,加大扶贫贷款跟进支持力度,减轻贫困户自筹负担。运用货币化移民模式,对愿意自主进城定居的贫困家庭,适当提高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与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牧户所需建房资金,通过整合易地搬迁建房补助、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政策性优惠贷款和农牧户自筹等方式统筹予以解决。移民集中安置区要结合高原美丽乡村、美丽城镇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同步配套建设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做好搬迁群众的后续管理工作,解决好医疗、社保、子女就学等问题,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统筹考虑搬入地土地、草场及生态承载能力,注重就近搬迁,完善搬迁后续产业扶持政策,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定脱贫。建立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加大对生活困难易地搬迁群众的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建立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地区,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其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范围内贫困农牧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使用。探索农牧民进城落户和易地搬迁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宅基地利用方式,以及有偿转让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机制。
(六)实施生态保护脱贫。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积极探索生态保护脱贫的新路子。加快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环青海湖地区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祁连山和柴达木水源涵养地、河湟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在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提高贫困人口的参与度和受益水平。确保在三江源、祁连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具备条件的贫困农牧户,每户有1人从事生态公益性管护工作。对农区重点林区、牧业乡村草场面积较大地区的贫困户,适当增加生态管护岗位。力争有生态保护任务的地区每个贫困户有1名生态管护员,以保生态增就业,实现稳定脱贫。在稳定现有生态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湿地、草原、公益林等生态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项目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七)探索资产收益脱贫。结合发展特色扶贫产业,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牧业、特色养殖、乡村旅游、光伏建设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发展产业选择难和无经营能力的贫困户。探索将扶贫资金通过量化折股的方式配置给贫困户,入股参加农林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或互助资金组织等,创新带动贫困户增收的有效机制。运用政府购买扶贫社会服务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委托给有社会责任、讲诚信、有实力的实体经济,开发把贫困户纳入旅游业、光伏业等业态的扶贫新模式,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结合城镇化和园区建设,通过产业扶贫项目,在市场需求旺盛的县域和中心镇异地建商铺旅社等,以房租等方式增加贫困户的资产性收益。建立完善对折股量化投入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村和贫困户。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草场等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牧民土地、草场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建立长期受益的利益联接机制。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草场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八)实施发展教育脱贫。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十三五”期间全面普及15年免费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支持农牧区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解决好未成年人入寺院不能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改善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标准化建设,强化贫困地区“控辍保学”工作,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校招生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实行精准到县的专项招生计划。加大投入,为贫困家庭子女在西宁市初、高中学校异地上学创造条件。努力办好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加强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投入力度,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6年春季开学开始,对藏区六州所有家庭和西宁、海东市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15年免费教育,包括对学前3年免除保教费;对义务教育9年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对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对高中阶段3年(普通高中、中职)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继续提供助学金。对就读高等院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加大资助和助学贷款力度,让贫困学子安心就学,不让一户脱贫户因学返贫,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失学。继续实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省内东部城市优质学校结对帮扶行动计划。发挥对口援青省市的智力优势,加大对藏区异地办学的支持力度,扩大异地办学规模。
(九)开展医疗保险和救助脱贫。推进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构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维护贫困人口健康权益,提高贫困人口健康素质,有效遏制和阻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人口实行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给予全额资助。完善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降低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最大限度减轻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加强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对贫困人口实行特殊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十)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在2015年底实现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建立民政与扶贫部门年度核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并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特殊贫困人口(低保人口)和重度残疾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具备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发展产业等帮扶措施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人口),由扶贫部门纳入脱贫攻坚政策扶持范围。对因灾、因病等原因造成的临时致贫或返贫群众,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力度,减少因灾、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保障水平。健全完善贫困残疾人口生活和护理保障制度。
四、加快补齐贫困地区发展短板
(十一)着力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优先解决道路、饮水、电力、通信等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实施贫困村路网通工程。加快推进贫困村通乡硬化路建设,三年内所有贫困村实现通畅。加强贫困地区抗旱水源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提高自来水普及率,适度提高集中供水率。加大农网建设力度,实现国家电网全覆盖。采取集中式与分布式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和并网运行问题,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运用有线、无线、卫星等协同覆盖方式,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和实现数字广播电视全覆盖。将有治理条件的贫困村优先纳入农村牧区环境整治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实施范围,集中开展村容村貌综合整治,加大贫困村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村庄美化绿化力度,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全面提高农牧区净化美化水平。
(十二)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医疗卫生保障。加快贫困村卫生室建设,改造升级贫困村卫生室。强化贫困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省级医疗机构结对帮扶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制度,重点加强对包虫病等地方病、传染病、慢性病防控救治工作。全面实施贫困地区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力争让贫困地区群众享有全省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整合资源,重点实施贫困村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站)建设项目,深入推进贫困地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继续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社会福利和养老设施建设,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农村牧区“三无”人员实行集中供养,重视解决贫困地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
(十三)着力构建贫困地区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大力推广增产增收新技术,健全完善农牧科技服务和技术推广体系。实施农牧业科技创新工程,开展贫困地区产业技术支撑、科技扶贫示范、科技人才支撑、科技信息支撑等行动,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推进贫困县电商扶贫,拓展特色农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和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商务、邮政、供销社等系统在贫困地区建立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农畜产品进城,促进工业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加强农村牧区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扩大信息进村入户的覆盖面。
五、创新脱贫攻坚机制
(十四)健全精准脱贫机制。完善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基础性工作,做到一户一本台账、一个脱贫计划、一套帮扶措施,倒排工期、不落一人。贫困户识别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建立完善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机制,推行扶贫对象网络实名公示制度。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实行脱贫逐户销号,做到脱贫到人。对已经脱贫的农牧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建立脱贫退出机制,出台退出管理办法,明确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标准及时序。制定脱贫攻坚验收办法,建立由户到村到乡到县的脱贫成效评价制度。对提前摘帽的贫困县,在脱贫攻坚期内原有支持政策不变、扶持力度不减,并实行奖励。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严禁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加快推进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牧区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建立扶贫信息系统数据与财政、民政、人社、卫计、残联、统计、调查总队、住建、金融等部门数据的有效对接和共享机制,运用大扶贫数据库信息,精准掌握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管理、脱贫实效考核等情况。
(十五)健全财政扶贫投入保障机制。积极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随财力增长不断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从2016年起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每年增长20%以上。健全完善资金整合机制和多元投入机制,扩大资金整合范围和规模,集中使用,增加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各行业部门管理的涉农资金,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优先保证贫困村、贫困户需求。发达省市对口援青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脱贫攻坚项目。以县为单位建立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机制。支持贫困村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每个贫困村注入50万元资本金滚动使用。建立扶贫资金年审制,对每年使用的扶贫项目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进行年审,保证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省对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和指标体系,强化县级政府对扶贫资金的监管,确保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接得住、管得好、有效益”。健全完善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构建扶贫资金综合监管格局。
(十六)健全金融扶贫机制。建立省级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独立封闭运行,承接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鼓励市(州)、县政府出资组建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涉农融资担保机构向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信贷担保。全面落实金融支持精准扶贫青海行动方案及主办银行制度,扩大扶贫贷款规模,各级财政按基准利率贴息补助,以支持产业园区、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发展扶贫产业。重点为贫困户提供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贷支持,省级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争取和使用好扶贫再贷款。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省、市(州)、县政府可会同金融机构按照贫困地区贷款数量,以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形成长效机制。按照贫困户信用评级办法,在全省贫困地区全面推进贫困户信用评级工作。积极开展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贫困地区农牧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对贫困户保险保费的补贴标准。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乡村服务网点,不断拓展服务品种和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十七)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主要考核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等情况。将贫困县脱贫攻坚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纳入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办法,提高扶贫成效在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指标中的分值权重。建立考评结果与脱贫绩效挂钩机制,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脱贫攻坚成效显著的贫困县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优先提拔使用;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成效不明显,未按期完成脱贫任务的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诫勉问责,采取组织调整措施给予降职免职。建立对各行业部门扶贫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行业部门承担的扶贫责任建立目标清单,对其中具有牵动性、可考核性的目标任务逐步纳入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脱贫攻坚专项审计制度,确保精准脱贫效果。建立脱贫攻坚巡查和督查制度,省上聘用专职巡查员,每两个月组织巡查一次,并建立通报制度。
(十八)健全部门合力攻坚机制。各行业部门要制定行业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确保行业部门专项规划与扶贫规划有效对接。全面落实行业部门在脱贫攻坚中承担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对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进行倒排工期,加强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落实,做到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对接,扶贫措施优先落实。省级行业部门要加大对市(州)、县两级行业部门指导,将责任、权利、资金、任务落实到县。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职能,调动社会各界关注扶贫开发。
(十九)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健全完善党政军机关定点帮扶贫困村、城乡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机制。建立省级领导联系重点县、市(州)级领导联系重点乡镇、县级领导联系重点贫困村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省垣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驻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在整体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精准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和引导爱国宗教人士参与脱贫攻坚。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投资兴业、开发资源、吸纳就业等形式,到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物流基地,打通贫困农牧户生产经营与市场的对接渠道,提升扶贫产业辐射带动效益。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与贫困户利益紧密联结机制,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加强与社会公益基金组织的协调合作,吸纳社会公益基金参与脱贫攻坚,加大与国际基金组织的合作力度,积极争取国际援建项目。借助“10·17”全国扶贫日活动平台,创新完善人人皆愿为、可为和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
六、强化脱贫攻坚的组织保障
(二十)从严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实行脱贫攻坚省负总责、市(州)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格局。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扶贫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工作规划、组织动员、资金投放、检查指导等工作。市(州)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扶贫措施,确保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地见效。要逐级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建立脱贫攻坚年度报告制度,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各级行业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每年向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行业扶贫任务落实和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市(州)、县两级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能,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确保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市(州)、县两级要重视和加强扶贫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通过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充实扶贫部门工作力量,各乡镇要确定扶贫工作负责人员,畅通服务渠道。
(二十一)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推进“三基”建设,开展后进村党组织集中整顿,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切实提高贫困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脱贫攻坚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服务工作,发挥好大学生村官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
(二十二)强化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强力推动“123”工作机制落地,从严从实管好用好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工作队,确保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全方位、多功能发挥作用。加大对驻村干部的考核检查力度,不稳定脱贫不撤队伍、不换干部,不合格的召回,并由组织部门记录在案。对在基层一线干出成绩、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要重点培养使用。
(二十三)调动贫困群众积极性。充分发挥贫困群众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贫困群众“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要引导贫困群众通过自力更生努力改变贫困面貌,彻底摈弃等靠要思想观念,激发贫困群众主动脱贫的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引导群众预期,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认真落实“一事一议”“村民自建”“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政策,让贫困群众参与脱贫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参与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全过程,充分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
(二十四)严肃脱贫攻坚督查问责。建立脱贫攻坚工作责任清单,实行以目标倒逼任务、时间倒逼进度、责任倒逼落实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将脱贫攻坚工作列入年度重点督查任务,对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办结销号和问责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区、单位反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并跟踪问效。
(二十五)依法推进脱贫攻坚。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依法落实脱贫攻坚措施,管理扶贫项目和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合法权益。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推动整体脱贫攻坚依法有序开展。
(二十六)营造脱贫攻坚良好舆论氛围。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宣传党和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宣传我省扶贫开发取得的巨大成就,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好做法、好经验。各级新闻媒体要深入脱贫攻坚主战场,充分报道脱贫攻坚、脱贫致富的生动实践和先进典型,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形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良好氛围。适时表彰对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