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3月7日讯(记者 陈维松)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彭琳在向大会提交的建议中,呼吁节假日高速公路只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免费,将优惠的对象由私家车主变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人群。
为进一步降低公众出行成本,国家自2012年起实施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规定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对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彭琳认为,这个以“让利于民”为出发点的政策实施3年多来,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值得关注。
问题一:缺乏法律依据
彭琳指出,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免费缺乏法律依据。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是建立在政府许可基础上的特许经营权,是对国家所有的公路资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重大节假日免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所以,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要求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免收通行费,不但损害了高速公路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彭琳建议,及时启动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对于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免费政策给予法律上的确认。
问题二:人为制造拥堵
彭琳表示,自2012年免费政策实施以来,由于特定时段出行车辆激增,假日期间拥堵现象日益严重,有些路段拥堵时间长达几个甚至几十个小时,高速公路运行效率严重下降,本来一个难得的假期,要么害怕堵车不敢出行,要么堵在出行的路上,严重背离当初制定这一政策是“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的初衷。同时,人和车辆的潮汐式出行又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违法行为激增,公共安全压力增大,景区接待不堪重负等等,引发了公众对假日出行的普遍不满。
对此彭琳认为应优化免费方案,并提出了两个具体建议:
一是调整优惠对象,鼓励低碳出行。建议将优惠的对象由私家车主变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人群。即在重大节假日(还可以适当增加中秋节、元旦节等其他国家法定假日)对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免收通行费(同步降低票价),其他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这样既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提倡低碳环保;又能让中低收入者也能享受到这一政策福利,更加体现公平合理。
二是调整优惠时段,引导错峰出行。节假日高速公路拥堵主要原因在于人们集中享受免费政策红利,使现有道路资源不堪重负。为此,建议借鉴电价错峰消费做法,在不同时间段执行有差异的收费政策,通过价格杠杆引导和鼓励驾驶人员选择不同的出行时间和方式,从而实现调节通行流量的目的。如,可参照机票淡旺季价格,允许驾驶人员与高速公路经营者以月票、年票、团购等方式协商确定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或者在相对固定的交通流量较大时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反之,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同时,如果小型客车的优惠不能彻底取消,可考虑对小型客车发放一定期限(如10-20天)的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券,在除重大节假日之外的时段自由选择出行时间,分散灵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