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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时间: 2016-03-10 责任编辑: 黄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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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3月10日讯(记者 陈维松)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副经理朱良玉今日对记者表示,将向大会提交关于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

朱良玉说,中国经济已经进入转型期,中国制造在很多方面开始具备自己的核心技术。这些技术除了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外,相当一部分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些商业秘密的安全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国有经济居主导地位,央企商业秘密关系经济安全。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央企,生产经营秘密往往涉及整个行业利益,一旦为外国所获取,往往会给整个行业带来重大损失,从而冲击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几年前轰动一时的力拓案,至今让人记忆犹新。”

朱良玉指出,中国目前的商业秘密立法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难以有效应对严重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刑法》第219条则规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犯罪构成为结果犯,即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可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承担刑事责任。结果犯的设置难以适应商业秘密的保护需求,也无法应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威胁。《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主要界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较系统提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只有部门规章。”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架构,朱良玉认为,参考国外立法,基本的立法方式可以是单独立法,可以在刑法典中进一步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罪名,也可以修改现行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并将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间谍行为作为其中的一个加重情形予以规定。这三种模式中,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最为可行,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安全的维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完善。

朱良玉强调,立法应明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并注重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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