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非常之举”彰显责任担当
针对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创制性安排。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在2016年9月加开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表决,依法确定辽宁省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权威与尊严。
为有效打击和遏制“港独”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做出解释,表明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充分展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13亿多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意志。
这两项“常规之外的法定动作”,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事要事上的旗帜鲜明、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措施有力。
6次执法检查回应民生关切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食品安全法、水法、环境保护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6部法律开展了执法检查。6个执法检查组共派出49个执法检查小组,到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工作。
从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到解决群众的“心肺之患”,到关注每个人的出行安全,人大监督工作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创新执法检查工作方式方法,普遍运用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通过各大网站开展历时2个月的问卷调查,总计回收问卷33万多份,意见建议近万条,不仅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也对法律贯彻实施起到很好的宣传动员作用。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探索执法检查工作规律,探索形成了选好检查题目、作好组织工作、全面准确报告检查情况、认真开展审议、加强改进实际工作、向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的“6步走”流程,执法检查实效显著提高。
3次专题询问推动“一府两院”工作
选择一个执法检查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大亮点。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3次专题询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应询。
3次专题询问中,共有常委会组成人员22人次累计提出27个询问问题,其中25个问题在现场得到答复,2个问题会后由有关部门书面进行答复。国务院16个组成部门派出负责同志23人次到会应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个别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
围绕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询问,通过与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交流,不避难点、切中要害,问题在答问中清晰,对策在答问中明朗,共识在答问中凝聚,充分发挥了人大监督在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积极作用,也让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增强。
462件议案全部办理、8609件建议件件有回应
认真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是尊重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用的具体体现。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462件议案,已经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并分别向常委会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不少代表的议案在相关法律制定和修改中被采纳。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8609件建议,目前均已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办理结果看,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计划逐步解决的占建议总数的80.6%。
民有所呼,会有所应。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的高效务实办理,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积极作为,充分尊重了代表的主体地位,积极回应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