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云南丽江女顾客称养不起宠物猫退货遭拒将猫剥皮”事件在网上引起网民关注。事后,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对媒体表示,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无相关处罚规定,因此虐猫事件不在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
朱列玉资料图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拟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上提交《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管理的议案》,建议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增加相关规定,来规制虐待动物行为,使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列玉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对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等行为作出规定,其他虐待动物行为却得不到惩罚,给社会和青少年做出了恶劣的示范,甚至可能演化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
朱列玉还认为,虐待动物行为还可能加剧人的暴力犯罪倾向,给暴力犯罪提供隐蔽安全的练习场所,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2017年1月,公安部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朱列玉认为,为建立、完善我国的反暴力法律体系,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加入必要条款,惩罚虐待动物的行为。
朱列玉建议,鉴于制定专门的防止虐待动物法尚需时日,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范畴,也有利于先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完善社会治理。
具体而言,他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增加规定“有遗弃、饿死家养动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食用、商业利益或其他目的,以活剥皮毛、活烫、活埋、毒杀等方式虐杀活体鸟兽禽畜或在公共场合残害、暴打、宰杀鸟兽禽畜动物的”;“以暴力方法强迫动物进行表演、打斗、比赛来牟利或娱乐的” 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朱列玉对增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适当位置增加如下条款:
第 条 “有下列虐待动物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遗弃、饿死家养动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以偷盗、抢夺、投毒、诱捕等方式获取他人家养动物,而因为案值难以评估或案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的;
(三)以食用、商业利益或其他目的,以活剥皮毛、活烫、活埋、毒杀等方式虐杀活体鸟兽禽畜或在公共场合残害、暴打、宰杀鸟兽禽畜动物的;
(四)以暴力方法强迫动物进行表演、打斗、比赛来牟利或娱乐的;
(五)给实验动物造成超过实验需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疾病和疼痛的;非规范使用无主流浪动物实验,并将实验后动物弃置或买卖的;
(六)采用密度过高、通风不畅、长时间不提供饮水等方式来运输动物,致被运输动物受伤或死亡的;
(七)以娱乐或盈利为目的,拍摄、制作、传播虐待动物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等制品和信息的;
(八)其他故意对动物造成不必要伤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虐待动物行为。
1、被虐杀动物涉及是有主人的,以民法、侵权行为法中民事侵权条款予以追责;
2、将动物公然在公共路面用机动车拖曳致死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等予以惩处;
3、在小区投毒毒杀动物的,以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