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出台对“24条”的补充规定,引发社会及法律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一轮讨论、思考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案建议,从源头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应立“先说断后不乱”的法律规定
成都商报持续数月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24条)的修改问题,受到法律界及全社会的关注。而在本次全国“两会”上,这一问题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会”前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被业界称为“补丁”规定。
此规定一出,引发社会及法律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一轮讨论和思考。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在本次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婚姻法解释24条”的提案,建议从源头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应立“先说断后不乱”的法律规定。
再引讨论:最高法补充规定“24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新增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充规定,有观点认为,不管是“婚姻法解释24条”本身,还是“婚姻法解释24条”补充规定,最大的关切是仅关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精神而言,债务产生的目的和用途,在一定程度上,比债务产生的时间更为重要。
成都商报对“婚姻法解释24条”的关注和报道始于去年11月,广西民族大学教授被负债600多万,引爆社会舆论对该司法解释的争议。随后,全国各地曝出多起巨额被负债的极端案例。随着成都商报的关注,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呼吁修改“婚姻法解释24条”,并引起了2017年“两会”委员、代表们的广泛关注。
委员提案:
应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是‘24条’,还是新出的补充规定,都是对事后堵漏的规定,实际上,法律应该尽快立‘先说断后不乱’的规矩。”他分析称,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同时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明确家事代理权限,建立大额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制度,从源头上把规矩立起来,发生债务纠纷,就不存在理不清的情况。
为此,施杰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婚姻法解释24条”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按《婚姻法》41条,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1、要以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为要件。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就是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之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平等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要以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到债务所带来的红利来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法律讲究权利义务的对等,如果夫妻一方完全没有享受到债务所带来的任何利益,则其也义务来承担与自己无关的债务。
施杰委员建议,应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夫妻关系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在日常的家事活动中,夫妻互为代理人,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的家庭事务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代理另一方与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旦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就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施杰委员表示,自己的提案是从另一个角度,从事前预防的角度提的。他认为不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共同债务,法律已有一些制度安排,只要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就不是太复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