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题:从家庭监护到社会监护,还要迈过哪些坎儿?
新华社记者白阳、李怀岩、李金红
“一老一小”,是最需要呵护的两类人。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监护职责成为一大亮点。然而,从家庭监护走向社会监护,还要迈过哪些坎儿?
“空巢”失能老人,怎么监护更妥?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这几年,青壮年纷纷外出打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虽然‘五保老人’有民政部门兜底,但还有一些没有子女的老人以及年纪大的单身老人没有亲人照顾。”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龙坪乡店子坪村村委会主任王光国说,民法总则草案有关监护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让老人安心。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基诺族乡妇联主席资艳萍说,现在村里很多失护老人就是靠村规民约发挥作用进行照顾,民间的这类监护实践需要法律加以规范保障。
“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社区事务,专业护理能力有限。”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朱国萍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由居委会考察,委托具有资质的公益组织进行专业监护。
来自海南省五指山市畅好乡番贺村的全国人大代表黄月芳说:“现实中一些失护老人宁愿留在家中也不愿去敬老院,因此,什么样的村居委会可被认定为‘具备监护条件’来承担起监护职责就很重要,需要予以明晰。”
“从对老人的熟悉程度看,村居委会承担对失护老人的监护职责是合适的;但从未来着想,民政部门和由政府主导的养老院还应发挥更大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副主委郭乃硕说。
父母不称职被撤销监护权,怎样恢复?
近年来,随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实践也逐渐增多。民法总则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毕竟是亲生父母,除了血缘关系还有感情纽带。法外还有人情,某些父母因为管教不当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我认为是可以恢复的。”郭乃硕说,故意犯罪是对孩子身心的严重伤害,民法总则草案区别对待两种情况,为恢复监护人资格留有余地,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来自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丁荣余则担心,未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容易受到成年人哭诉、诱惑等因素的影响,如何表达出来真实意愿是个问题;另外,法院如何鉴定监护人“确有悔改”,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暂时没有监护人的“空档期”,孩子怎么办?民法总则草案明确,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朱国萍认为,临时监护人的规定很有现实意义:“孩子缺少家长或者亲属的监护,就需要政府来托底。”
完善社会监护体系,如何强化司法监督?
“监护制度公法化是趋势,民法总则的制定体现了国家监护责任的立法设计。”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伟根表示,在当前老龄化与留守儿童增多等情况下,应逐步构建国家、社会、家庭的监护体系。在此基础上,加强法院和检察院司法的审查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民法总则草案指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对此,来自云南省临沧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秦丽云说,村居委会对老人情况比较熟悉,容易判断由谁监护更有利于被监护人,但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方式,防止其他因素干扰指定的过程。
朱国萍则表示,现实中的监护权争议往往是“有钱争着管,没钱没人管”,外人未必能够从表面情况作出对老人最有利的决定。而由法院判决的话,也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审查标准。此外,为了避免获得监护权之后出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指定监护人的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