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7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郑万通
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委员:
我受章程修改领导小组的委托,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章程部分内容总的原则和《修正案(草案)》形成过程
自1954年第一部章程诞生以来,先后已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和2000年四次修改。现行章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1982年邓小平任政协主席时亲自主持修改确定的,是一部好章程,总体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当保持稳定。这次提出部分修改章程,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中共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并对人民政协工作作出了重要论述,这些都关系到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在章程中加以体现;二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已作了修改,宪法也在进行修改,政协章程必须与之相衔接;三是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事业有很大发展,各级政协在履行职能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各级政协组织、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对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对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的需要。
这次部分修改章程总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与宪法修改相衔接,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级政协工作实践的新成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通过章程加以规范的、非改不可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或通过建立健全专项规章制度可以解决的不改。
这次修改章程始终是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后,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对政协章程进行部分修改的请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同意了政协党组的请示,并明确了这次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批准成立了以贾庆林主席为组长的、由全国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和没有担任副主席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组成的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在修改过程中,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听取了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章程修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修改稿予以充分肯定并作了重要指示,要求修改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按程序办事。全国政协在整个修改章程过程中都切实贯彻了这个精神。
全国政协把修改章程作为2003年工作的重点。在2003年5月中央批准修改章程后,全国政协办公厅就着手进行筹备工作。7月,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决定》。接着,全国政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发出了征求对章程修改意见的通知。8月份和9月初,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在贾庆林主席带领下,分别在西安、大连和苏州召开了三次片会,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协对部分修改章程的意见,王忠禹副主席还在武汉听取了15个副省级市政协的意见。9月中下旬,在北京又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分别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和一些参加过章程修改工作的老同志进行座谈。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协及有关方面对部分修改章程非常重视,召开了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各省(区、市)政协的修改意见都经主席会议、中共政协党组讨论通过并报省(区、市)党委同意,有些还经过当地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大家对这次修改章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了广泛共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内容比较集中,而且都是积极的、建设性的,为这次修改好章程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今后进一步做好政协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广泛听取和逐条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上旬,全国政协办公厅向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书面征求了对该稿的意见。2004年1月上旬,章程修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暨主席会议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并报送中共中央审批。2月中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修正案(草案)》送审稿。2月底,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1.增加有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成为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都增加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作为人民政协重要参加单位的各民主党派也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各自的章程。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在工作中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之后增加:“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章程第十条“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增加:“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体现中共十六大确立的有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根据中共十六大报告的有关论述,《修正案(草案)》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中,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修改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在章程第三条中,将“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修改为:“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在章程第七条中,将“积极传播先进思想”修改为“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将章程第十二条关于宣传贯彻知识分子政策的内容修改为:“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不断扩大。中共十六大报告作出了关于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论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据此,《修正案(草案)》将章程总纲第一自然段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的表述修改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将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中关于民主党派的表述修改为: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4.规范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1995年1月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对人民政协的性质都有完整、规范的表述。但现行章程总纲中对涉及政协性质的三句话是拆开在章程总纲第三自然段和第六自然段两处表述的。为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正案(草案)》按照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范提法,将章程总纲第三自然段开头一句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5.增加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两大主题的内容。明确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是中共中央关于新时期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发展,对于人民政协正确地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据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总纲第三自然段关于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后增加:“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6.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被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共十六大把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搞好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团结合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总纲第六自然段的开头处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此段末尾增写:“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同时,为避免与章程第二条内容重复,删去本段末尾的“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7.规范对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表述。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1995年1月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对人民政协三项主要职能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章程原条文中,没有把参政议政职能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表述,并且对其内容也没有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一样作出具体规定。为有利于人们对参政议政作为人民政协一项主要职能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修正案(草案)》将章程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并在此条中增写一款关于参政议政内容的表述:“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8.调整对现阶段我国阶级状况的表述。现行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关于我国阶级状况的分析,是根据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表述的。20多年来我国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章程中这方面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修正案(草案)》将“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一句删去,因为这部分人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已不复存在。
9.增加“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据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拥护社会主义事业”之后增写:“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样修改,有利于政协组织广泛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早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共同奋斗。
10.增加“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也作了相应表述。据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第四条关于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后增加:“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1.增加“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中共十六大报告关于民族问题的有关论述,《修正案(草案)》将章程第十三条中“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修改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12.增加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内容。根据中共十六大报告关于宗教问题的有关论述,《修正案(草案)》将章程第十四条中“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修改为:“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3.增加界别设置的内容。按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一成立就具有的一个特点。新时期以来,中共中央在提出经与各方面协商确定的政协委员名单时,把所有政协参加单位都称之为“界别”,并明确提出了“界别设置”的概念。根据界别特点开展界别活动已成为各级政协普遍认同的一条重要经验。基于这些情况,《修正案(草案)》在章程第二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组成方面之后增加:“设若干界别”;在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之后分别加上“及界别设置”的内容。
14.进一步明确政协委员的条件、义务和产生程序。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章程应当对委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对章程中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是根据章程总纲关于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等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分两款增写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委员的基本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二是根据1995年1月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的规定,将章程第二十七条中有关内容修改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以体现对委员民主权利的尊重和政协组织的特点。三是对政协界别和委员产生的程序进行补充完善,把“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这一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写入章程,将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有关内容修改为:“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将此条第二款的有关内容修改为:“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对章程第四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作同样修改。
15.对一些重要的工作程序进行规范。根据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和各级政协换届工作的实践,在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预备会议的有关程序,将“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修改为:“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在章程第三十七条末、第四十八条末各增加同样内容的一款:“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16.修改一些不够准确、不够完善的表述。一是将章程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修改为:“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以与章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二是将章程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中的“一”字删去,以明确上级政协地方委员会对其以下各级政协都是指导关系,并将此段内容移至第十九条作为其第二款。三是将章程第四十三条中“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一句删去。地方政协反映,这一条实际上已成为各地在县级机构改革中取消政协秘书长一职的理由,影响到县级政协工作的正常开展。
此外,《修正案(草案)》根据各级政协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一些文字和提法作了修改、完善:将“无党派民主人士”改为“无党派人士”;将章程第三条“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改为“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将章程总纲第一和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中“港澳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国外侨胞”改为“海外侨胞”或“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之后增加“和地方委员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级政协和各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许多意见和建议都是好的,有益于推动政协工作。但鉴于有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有的超出了这次修改章程的范围,有的可以通过制定或健全专项规章制度解决,故这次修章未予采纳。
今年的“两会”,人大要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政协要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由于政协会议闭幕在前,政协章程修正案将先于宪法修正案通过。本着这次章程修改要与宪法修改相衔接的原则,章程修正案将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公布生效。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