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 金慧慧)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企业互保、联保模式日趋普遍,可能会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建议,在民法典分则编纂中制定相应条款,规范企业互联互保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十九大报告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其中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金融风险防控明确了具体要求,提出全面加强“硬约束制度”。
企业互联互保模式的系统性风险,是当前一些地区引发金融风险的潜在隐患。中小企业为克服生产规模较小、资产价值较低、信用评级不高等短板,普遍采用区域性联保贷款方式来融资,企业之间互为担保,或者循环担保。
张雪樵指出,一旦面临市场不稳、政策调控以及资金流动障碍等变化时,联保贷款体系可能因其捆绑性、群发性而引起区域性金融风险。其中一家企业出现资金链中断或者破产,就有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引发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的系统性风险。
十余年来,就互联互保问题,银监会多次制定发布有关文件,发挥了积极的行政监管作用,但主要体现在事后性和补救性上,难以从源头上进行指引和防范。
张雪樵分析认为,担保制度的修改完善是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按照“问题导向”的立法工作要求,互联互保所涉问题理应成为关注和研究的重要内容,应当力争通过本次修法对相关制度作出修改和完善。
他建议,在保证制度中设立资产登记公示制度,对关联企业互联互保作出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人在什么情形下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