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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
高子程:收容教育不符合法律精神
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高子程强调,“我看到有政协委员提到了这个,我很同意”。
高子程表示,卖淫嫖娼目前是可以由行政机关给予违法人员以半年到两年的收容教育,“我认为这个应该修改,这在严打期间制定的政策有非常正面的意义,曾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当下的环境下,继续由行政机关来决定一个半年至两年的、实际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与目前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不太相符,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种处罚结果和半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在实质上是相似的”。
高子程解释说,要给一个犯罪嫌疑人半年到两年有期徒刑是要走法律程序的,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刑事诉讼环节。但现在这个半年至两年的处罚是由行政机关来决定的,“我觉得在目前情况下已经不适合我们当下的法律制度的精神”。
高子程表示,卖淫嫖娼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违法行为,必须处罚。“我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就不应该超过行政机关可以限制的人身自由的最长时间,也就是不超过15天行政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就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出台新的根据国情制定的规定或者法规”。
朱征夫:第四次提直接废除的建议
今年是朱征夫第四次在全国两会提出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之前分别是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
朱征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2013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可是收容教育制度继续存在,他认为这与废除劳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不符,所以随后第一次提出了废除收容制度。
“我第一次提出这个建议的时候,有关部门来跟我沟通过。第二次2016年的时候,也有过沟通,说已经开始着手对这个制度重新进行考虑。”他告诉北青报记者。
朱征夫表示:“今年我换了一个角度,原来我的提案是说,收容教育制度违宪要废除,今年说的是要进行合宪性审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所以,我这次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今年我提出进行合宪性审查,提案按规定会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朱征夫表示,希望能够直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如果不废除,只要我是政协委员,我就会继续提下去”。
尚伦生:卖淫嫖娼行为不应当入刑
提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尚伦生认为,这一制度应该废除。
尚伦生认为,《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行政处罚措施,被《治安处罚法》取代《治安处罚条例》之日,已经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是根据《治安处罚条例》制定的,《治安处罚条例》已经被《治安处罚法》替代了,为什么还要执行其相关内容。”
尚伦生认为,卖淫嫖娼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它导致人的道德伦理下降、社会风气不良,“这一虽然有害的行为终归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公序良俗原则,不侵犯具体某个人的个人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危害程度达不到入刑标准。况且,对卖淫嫖娼行为,《治安处罚法》已经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足矣,不应当入刑。”
谈及收容教育的负面影响,尚伦生表示,一是涉及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除了,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性质也是一样的,所以也应当废除。此外,对于卖淫嫖娼人员最高可以限制人身自由2年,无异于刑罚。二是未能很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记者 高语阳 董鑫 赵萌 魏彤 崔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