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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报告:为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文章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8-03-10 11:30:00 责任编辑:胡永平

中国网3月10日讯 3月9日下午3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报告起草组负责同志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谈到的人民法院惩治职务犯罪的情况做了详细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工作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依法严厉惩治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为促进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反腐斗争的重大成果,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国际社会的高度称赞。

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提到,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19.5万件26.3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的101人,厅局级干部810人。这里的数字都是判决已经生效的,不包括检察机关正在查办、还没有移送法院的,也不包括法院正在审理的。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严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在做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我们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挪用、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等犯罪,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为推进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我们还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有些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已经死亡,对于他的犯罪所得,我们仍然要依法进行没收、追缴,比如任润厚案。有些案件,腐败分子畏罪潜逃国外,我们一方面在他被抓获之前,根据已经查清的事实,对他的犯罪所得依法进行没收、追缴,比如2014年审理的“红通”2号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另一方面积极推进追逃追赃,让被告人回国受审,决不让海外成为法外之地。比如“红通”1号杨秀珠案。

我们出台了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解释。比如“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比如“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继续依法严惩职务犯罪,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将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好国家监察法配套司法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推动司法审判与国家监察有机衔接,确保国家监察法的顺利实施和施行前后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平稳过渡。

四、人民法院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有哪些比较典型的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部署,出台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与中央宣传部联合开展了“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了积极成效。

正如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所讲,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切实发挥司法审判惩恶扬善功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全过程、各环节,以公正司法体现道德理念、促进道德建设,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形成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

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传播法治正能量。比如以往报告中提到的首例“斑马线罚款案”、首例姓名权行政案件、邱少云亲属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等案件,树立行为规则,维护英雄形象。今年报告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节,提到了3个案例。其中一个就是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这个案件是这样的,2017年5月,段某某因在小区电梯内吸烟,被身为医生的邻居杨某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之后段某某猝死。段某某之妻田某某遂向河南郑州金水区法院起诉请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向田某某补偿1.5万元。一审宣判后,田某某提起上诉。2018年1月,郑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劝阻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杨某的行为方式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二审宣判后,各界普遍认为案件改判维护了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从中感受到了法治进步,增强了对法治的信心。

除了这个案例,报告中还提到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件、“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件,是指因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所引发的系列案件。其中包括两个具体案件。一个是“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另一个是洪振快诉刘宏泉、红歌会名誉权纠纷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案情是这样的,2017年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某乙受伤倒地昏迷,张某甲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朱振彪发现后随即追赶,张某甲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由南向北驶来的火车撞击死亡。张某甲的父亲、儿子于同年11月向河北滦南县法院起诉,请求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2018年2月,滦南县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张某甲的死亡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月26日,张某甲的父亲、儿子向唐山中院提起上诉。2月28日,上诉人表示服判息诉,向唐山中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唐山中院经审查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目前,该案已正式生效。此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媒体普遍认为法院判决坚守公平正义、捍卫善良风俗,较好体现了司法的惩恶扬善功能,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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