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北京3月15日讯(记者 金慧慧)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建议,立法确立罪犯医疗保障制度,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监狱法规定,罪犯改造经费、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监狱内部虽建有医疗卫生部门,但受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的制约,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不高,遇到特殊情况仍需要向社会寻求帮助,”周世虹说,“部分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突出。”
他指出,受监狱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执行标准不统一、保障程度不一致等因素影响,罪犯的医疗保障难以做到按照所需经费开支。
“将罪犯纳入基本医疗体系,享有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符合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方针和目标,当前的最大障碍是缺少顶层设计,应通过立法加快推动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进程。”周世虹建议。
他还建议,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救助办法,救助因经济严重困难导致无力治疗,无法维持居住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设立救助基金和参加社会保险四种方式,获取救助资金,推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参加大病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