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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监察法草案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体系 释放治理效能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8-03-16 08:53:36 责任编辑:焦源源

主持人:本报记者  姜  洁

嘉  宾:陈  雍代表(重庆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刘建超代表(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汤维建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在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审议。许多代表委员认为,监察法的制定和出台,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主持人:制定出台监察法有哪些重要意义?

陈雍代表: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

刘建超代表:监察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张和要求,充分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体现了宪法精神。制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为推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

汤维建委员:监察法草案旗帜鲜明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了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和职责,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了监察程序,确保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运行,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主持人:监察法草案和原先的行政监察法相比有何不同?

汤维建委员: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督范围存在空白。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刘建超代表:过去一年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浙江的试点工作得到全面准确落实,实现了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通过改革试点,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监察对象比改革前的行政监察对象增加83.02%。浙江的实践证明,监察法扩大监督范围,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陈雍代表:重庆市、区县监察委员会已于2月1日全部挂牌成立,改革前监察对象数量38.09万人,改革后为129.75万人,增加91.66万人,增幅240.6%。必须要认识到,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主持人:监察法将对监察体制改革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

汤维建委员:监察法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和载体。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重大的反腐败体制改革,也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既创造性地传承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优良传统,又借鉴了世界上反腐败经验的有益因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大发展,有利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

刘建超代表:制定监察法就是要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以法律措施固化下来,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在中央纪委和浙江省委领导下,浙江省监察委牢牢把握国家监察的特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各级监察委员会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了留置措施,不通过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达到172人。其中调查的厅级干部29人,涉及职务犯罪的8人,同比增长60%。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问题线索43807件,同比上升了84.4%。从效率看,已经移送起诉的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平均留置时间为42.5天,比改革之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平均用时缩短了61.4%。监察法通过后,我们将以监察法为依据,继续精准有序地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陈雍代表:监察法通过后,我们将按照重庆市委“中央有部署,重庆有行动”的要求,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宪法和监察法,实践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全要素试用12种调查措施,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修复、营造重庆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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