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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设和更名的三个专委会如何“破题”?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9-03-08 07:40:24 责任编辑:苏向东

今天下午 栗战书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新设和更名的三个专委会如何“破题”?

今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去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三个专门委员会在过去一年做了哪些工作?就此,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方面的相关负责人。

社会建设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10月提交审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职责整合

整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

编制27人

设4个正局级办事机构

根据改革方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是整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包括社会管理、社会工作、体育等)、群团组织(包括群团工作以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安全生产等。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增设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这是20年来全国人大首个新设的专门委员会,是根据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命名的委员会。

在人员组成方面,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何毅亭,邓凯、江小涓(女)、景汉朝、宫蒲光、陈斯喜、李培林、任贤良、姚建年等8位副主任委员以及16位委员组成,共25人。

在编制方面,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设立4个正局级办事机构,包括办公室、社会事务室、工青妇室以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室,编制27人。

条文增一倍

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大修

“我们工作机构是从去年7月份开始运转的,到现在为止运转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室副主任刘新华告诉北青报记者。

这个新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去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刘新华说,2018年,委员会初次审议了三部法律。

其中,消防救援衔条例是国务院提出的议案,我们委员会提出了审议意见,会后又对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了四条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提出审议意见,“这两个组织法修改第一步是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第二步是对两部组织法其他内容进行修改”。

刘新华还提到了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他说,去年一年都在开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工作,按照计划将在今年10月份提交常委会审议。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今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抓紧形成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争取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同步具备提请审议条件,为常委会顺利有效审议相关法案做好基础准备。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内容的协调配合,解决原有法律中存在的交叉重复、空白盲点等问题,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是大修改,条文增加了一倍。”刘新华说。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刑事审判如何惩治新型犯罪 拟听专项报告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在原有工作职责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

就监察法实施和监察体制改革

做实地调研

“根据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来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这个更名不是简单的一个名称问题,而是职责的重大调整。”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

他说,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保留了原来有关司法方面的职能,新增加的涉及监察方面的职责,即“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

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后,做了哪些工作?

负责人介绍,去年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国家监委建立了工作联系。

“委员会成立不久到国家监委走访,双方交换意见,建立联系。监察和司法委成立新的内设机构监察室后,多次和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建立一些工作上的沟通机制,包括信息交换、参加对方会议等”。

上述负责人透露,去年曾就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体制改革做调研,“我们去了很多地方,包括先期试点的三个地方,北京、山西、浙江,还有一些先期没有试点的地方,去了解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他们非常重视,对此认真研究,逐条回复”。

国家监委正在起草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上述负责人表示,“我们委员会也派了一些同志参加起草工作专班,提前介入,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我们将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有序稳步推进人大监察工作”。

首次对“两高”开展专题询问

当场直接考试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在听取审议专项报告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对“两高”开展的第一次专题询问。

在开展专题询问的过程中,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做了哪些工作?

“专题询问是主要领导到会回答问题,这些问题很多很直接,是当场回答的,是一种‘考试’。”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告诉北青报记者。

李寿伟透露,之前“两高”确实没有经历过,“我们给‘两高’有关部门讲专题询问是怎么回事,他们原来都不清楚,这个过程中反复沟通,到时候谁来回答问题,请哪些部门来,会提多少问题,回答有什么要求?因为有一个专项工作报告,回答又不能简单重复,怎么去回答,要求是比较高的。尤其对‘两高’开展专题询问,会不会涉及到个案,要有一个预案。这些都要进行沟通协调”。

这次的专题询问依附于听取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两高’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都怎么做的,什么情况,不能光听一家说”。

李寿伟说,“两高”在做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专门委员会同步做了调研。

“我们单独去了解法院执行工作到底是什么情况,有什么问题,我们也提出我们的建议,对检察院也是一样,最后把我们的调研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供委员们参考”。

此外,专门委员还根据调研情况等收集普遍关注的相关问题,把问题印出来送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代表参考,“他们可以从中挑选问题,也可以自己提出问题,对挑选出来的问题也可以作改动”。

拟就刑事审判工作

听取最高法专项工作报告

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听了“两高”18个专项工作报告,包括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公开,以及一些改革试点报告等。“两高”和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通过人大监督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实现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在哪些方面发力?

李寿伟说,根据目前2019年的监督计划,拟就刑事审判工作听取最高法专项工作报告,“针对刑事审判中一些比较重大的工作内容,像大家比较关注的刑事审判如何惩治电信网络、金融、涉众等新类型的犯罪,惩治危害食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等涉民生领域的犯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情况等,这几个领域是服务三大攻坚战,是刑事审判当中比较重要的工作”。

此外,拟就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他告诉北青报记者,公益诉讼是十八大以来确定的检察工作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想就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方面的思路和理念,有关工作情况,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同时,还计划在最高检专项工作报告方面开展专题询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 备案避免“鸭子凫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该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副调研员黄宇菲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分为两项。

一项是承担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

另一项则是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为服务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宪法法律委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经中央编办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办公厅决定在法工委设立宪法室,并于去年10月底正式成立。

“可以说,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据黄宇菲介绍,宪法法律委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每部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议,确保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出的决定决议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精神保持一致。

“比如,在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过程中,针对英雄烈士的范围问题,根据宪法序言精神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明确提出将英雄烈士的范围确定为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新中国光辉历程中涌现出的无数英雄烈士。”黄宇菲对北青报记者说。

建立健全

合宪性审查机制和程序

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备受关注。

“我国宪法既是我国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总依据,也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依据。我国宪法有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和大政方针。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上都有体现、都有要求。” 黄宇菲告诉北青报记者。

黄宇菲认为,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他说。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使备案审查工作改变“鸭子凫水”状态,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晓。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并获得高度好评,有不少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实行了这一做法。黄宇菲还提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目前,我们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机制和程序”。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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