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梁晓辉)外商投资法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要使这部法律成为“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
草案共分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1条,对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
对外商投资的定义,草案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为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总则一章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同时,草案还设“投资促进”专章,对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等内容进行规定。
草案同样设专章明确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保护的条款,包括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王晨表示,外商投资立法着重遵循和体现四方面原则: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内外资一致。
他说,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此前,外商投资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