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 高聪 摄
中国网3月12日讯 (记者 赵晓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日举行记者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法院在执行时要尽可能采取和解的办法,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衔接,采取查封、控制措施时把握好界限。
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在处理陷入债务危机的涉案企业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尽可能和解。当事人可通过保险,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衔接, 进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执行会中止,企业可以进行新的债务组合。
刘贵祥指出,法院采取查封、控制措施时要把握好界限,绝不能有明显的超标查封,能够活封的不要死封。有多种财产形式的,采取最经济、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不能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