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记者:相较于外资三法,外商投资法最大的进步在哪里?
李成钢:因为外资领域的法律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讲,它可以被归为我们开放的法律。所以,最大的变化首先是在开放上,比方说,我们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很革命性的变化。
以前,我们是用正面清单的思维,就哪些领域让你来做,我就写在那儿,而现在,我们是负面清单,除了哪些不能做的,其他你都可以做。
可以说,这是一个更高水平的开放,这是在开放方面。第二个就是在改革方面,刚才我也提到,我们以前的外资三法构建了一个从企业设立到退出的全链条,以审批为主的监管模式。而随着我们“放管服”的改革,我们行政治理能力的不断地提高,对这种传统的管理的方式要进行调整。所以,我们现在的管理架构从重审批移到了重监管、重保护、重服务。这是第二个方面突出的特点。第三个方面突出的特点就是,我们在促进和保护上有了更完善的制度安排,促进外国投资到中国来发展。
我们会不断地修订与外资相关的负面清单。我们会加强外商投诉机制的建设,更好地保护外商的权利。同时,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也积极回应国际社会的一些关切。比方说,技术转让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在新的法律中都有较好的体现。应该说,这几个方面是我们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突出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