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观察
我国的疫情应对工作虽颇有成效,但也不可忽视疫情中暴露出的地方治理上的短板。
这次疫情,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的短板,也暴露出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一些问题。在审议发言和接受媒体采访时,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成为代表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
一个代表在发言时就提出:“单单一个口罩问题,就让公众一头雾水,虽然同样是长时间没有病例的低风险地区,但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地区对公众是否应当戴口罩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比如在3月份贵州省和安徽省发布的标准就存在很大差异;此后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发布的涉及教育系统防护标准也有不小的区别,而且这些要求都通过媒体予以广泛传播,给公众带来了一些困惑。这从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存在一定短板。”
什么情况下应当佩戴口罩、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佩戴,本质上是一个科学问题,科学问题本应有统一的标准,但为什么出现不同地区不同要求、不同部门不同建议的情况呢?有代表提出,事实上,疫情过程中不少地方和单位,之所以倾向于在科学标准上对本地区本系统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除了个别地区的确有特殊性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基于“推责”的考虑。
通过“层层加码”方式,既可体现对防疫工作的重视,出现问题后被追责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这说明我们的责任追究机制还需完善。同时,也说明了我们许多地区和部门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的程序仍有待完善,如何健全公众参与、发挥专家作用,也都需要制度上的保障。
我大致梳理了一下,在本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500余件议案中,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直接相关的,至少超过30%;在代表提出的约9000件建议中,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比如,刘小兵等代表提出了制定信息公开法的议案,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知情权,明确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的信息公开义务并科学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
再比如,李彦平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促进法的议案,建议通过立法,规范和促进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工作,解决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一些部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罗卫红、胡季强等代表还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确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内容与措施,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解决失信频发问题。另外,代表们还提出了关于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制定公益诉讼法等议案,都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关。
我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谈到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时,专门提出了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修改选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并打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慈善法等法律开展执法检查。这些工作无疑将有力地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是充分体现了对代表意见的尊重和回应。
□鲁子舜(人大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