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民法典草案丨出了交通事故能否先扣车,打球受伤找谁赔?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0-05-28 08:00:59 责任编辑:李高思
作者:朱远祥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5-28 08:00:59

深读民法典草案|出了交通事故能否先扣车,打球受伤找谁赔?

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朱远祥

孩子与同伴踢球受伤,对方要不要赔偿医药费?居民从高楼扔东西砸到人,物业有没有责任?出了交通事故,受害一方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吗?

民法典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回答了上面这些问题。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有10章、95条,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草案)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而化之的注重维稳、注重保护权利,而相对轻视行为人自由的理念。”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侵权责任编总召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向澎湃新闻表示,侵权责任编草案进一步兼顾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更精准地把握权利救济与行为自由的关系。

张新宝介绍,在这部分内容中,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产品责任这三类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还是对高空抛物伤人的侵权责任认定;无论是“自甘风险”规则还是“自助行为”制度,都体现了权利救济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以及在这种平衡规则中追求的公平正义。

自甘风险:不要总向别人“甩锅”

在足球运动和篮球比赛这类体育活动中,由于有激烈的身体接触,参与者容易受伤。万一伤情严重,比如骨折了,“伤人”的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原则并不统一,有的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适用公平原则。此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提出了“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草案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足球、篮球等文体活动中,因正常身体碰撞导致受伤的,伤人一方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如果是恶意犯规等故意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伤人一方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民法典草案还规定,相关活动的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刊文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明确正常开展相关活动的责任界限,让活动开展有章可循,也能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从而分散和预防社会风险。

自助行为:必要范围内的扣留措施

民法典草案在“自甘风险”规则的下一条,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受害人为保护合法权益,可以对财物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类情况:吃“霸王餐”的顾客不肯付钱,肇事车主出事后想逃跑……遇到这些情况,受害人当然可以报警,可是往往等警察赶到时,吃“霸王餐”的人、肇事的车主,可能早就溜之大吉了。

而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可让受害人获得法律的“尚方宝剑”——餐厅老板有权把吃“霸王餐”顾客的行李暂时扣下,交通事故受害人也可以把肇事车主的车子扣留,然后报警。

民法典草案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不过,这一条款同时规定,受害人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措施,应在“必要范围内”,并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什么情况是“必要范围”,哪些措施才算“合理”?这涉及到自助行为的尺度把握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和完善。

高空抛物砸人:物业公司不能袖手旁观了

一个从高空落下的烟灰缸,把重庆人郝跃砸成八级伤残。这起发生在2000年5月的重庆“烟灰缸案”,成为高空抛物伤人的典型案件。

由于当时无法查清抛烟灰缸的居民是谁,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由22户居民分别赔偿郝跃8101.5元。不过,判决生效后遇到了执行难——许多被判赔偿的居民感到委屈。

“坠物只是某一个人的过错,如果要整栋楼的居民都来承担,那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总召集人张新宝向澎湃新闻介绍,草案中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规定,使损害责任的分配与承担更趋公正合理。

民法典草案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查明侵权人后,此前已作出补偿的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该条款还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高空抛物等行为,查清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情形的发生。

按照这条规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适用三类侵权行为

在全国人大此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对部分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关注。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顾名思义,这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加重赔偿,具有惩戒侵权人的目的。

澎湃新闻从民法典草案发现,侵权责任编对三类侵权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侵害知识产权、产品责任、损害生态环境。

民法典草案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草案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草案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张新宝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遏制侵权行为、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而从目前侵权责任编草案来看,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是较为保守。在张新宝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后仍有扩大适用的空间,例如,可考虑在侵害个人信息领域也适用这项制度。

此外,目前已列入“惩罚性赔偿”范围的侵害知识产权等三类侵权行为,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认定,比如什么是“情节严重”,哪些情形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赔偿的数额认定等,仍有待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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