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3月8日讯 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每个如期而至的全国两会,都会与这个节日相逢相遇。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委员、代表提交了维护女性权益的提案和建议,为这个节日增加了一抹温暖和坚定。
建议公安机关将“家暴”报警单独列项,进行反家暴专项统计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5周年。四川藏族妇女拉姆被前夫烧死案和山东德州女子方某洋被家暴致死案,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反家暴”也成为多位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之所以会反复出现这样的家暴惨剧,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必要统计指标的规范约束,使得部分基层公安干警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对家暴案件重视不够、处置不力。”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提到。
为此,崔郁建议公安部门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在110报警系统中将“家庭暴力”单独列项,作为专项统计指标,做好涉家暴案件的信息登记;推行以书面告诫为主的处置方式,将家暴案件处置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统计体系;加强警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将家庭暴力告诫情况与110警情、行政、刑事案件进行关联统计,更准确地反映家暴案件的真实发生情况。通过明确而具体的指标,增强基层公安干警的反家暴意识和能力,引导全系统做好反家暴专项统计工作。
建议对边远地区居民免费接种HPV疫苗
我国宫颈癌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均占到全球五分之一,预防宫颈癌、保障女性生命健康是一项艰巨且紧迫的任务。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表示,对边远地区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或牧民)实施理想而严格的定期筛查有很大的现实难度,可以说这一人群更需要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他建议,加强偏僻农村地区宫颈癌疫苗接种工作。
徐丛剑认为,在这一人群中实施宫颈癌疫苗免费接种意义更大。但目前大多数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的组织实施策略都集中于学校、集中于城市,人口分散的边远地区居民则因其“人口分散”难以组织而被忽略。为此,他建议,应该目标明确,动员边远地区社会组织力量,加强偏僻农村地区宫颈癌疫苗接种工作。
为更年期女性特别设立“带薪关爱假”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德爱康纺织内饰制品有限公司缝制科一系系长李先兰提出建议:加强对更年期女性的关爱,如为更年期女性设立每年若干天的“带薪关爱假”。
她提出,应根据科学和医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实际,就女性更年期设立法律上的定义(如年满40周岁),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础。在劳动法中,在休假、加班等方面增加体现对更年期女性关爱的专门规定,如为更年期女性设立每年若干天的“带薪关爱假”,就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根据工种安排更年期女性加班设置一定限制性条件等。政府可根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更年期妇女占比适当给予政策补助,为女性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保障。
同时,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科研、医疗机构参与,对更年期妇女易发常见的疾病和健康问题进行梳理,并针对上述问题,在医疗保险、医疗权益上扩大对更年期妇女的关爱。
深化女性科技人才的培养机制
“在‘十四五’新征程中,相信科技发展是今后我国妇女发展的一个重要新支撑。”全国政协委员贺定一建议深化和积极探索更多妇女科技人才培养机制。
贺定一委员还提出建议:加强推动科技领域的性别主流化,提升科技性别化创新;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减少性别刻板印象。
“建议高校、基金会和科企公司三方加强沟通对接,为优秀的理工科女毕业生提供更完善的就业支持,做好我国科技妇女人才梯队培养,联合多方力量统筹落实有关‘科技创新巾帼行动’,直接推动人才发展。”
另外,大众传媒应该多宣传现代女性形象,突出妇女与科技的正面关系。
建议延长产假、将陪产假与产假合并,由夫妻合休
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教授林勇连续两年提交了《关于夫妻合休产假的建议》,“产假的权利主体是二孩妈妈,理应共同哺育孩子的二孩爸爸却只有7-30天不等的陪护假,完全不足以分担照顾家庭的职责”。
为此,林勇建议,夫妻合休产假,并有计划、分步骤延长男性休假天数。将陪产假与产假合并,由夫妻合休,其中男性产假建议为42天以上,具体天数各省根据财政能力自行确定;在上述规定假期内照发休假人全额工资。
另外,男女双方均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申请延长假期至365天(夫妻双方休假合计);在法定产假后的休假期间,按照全额工资的75%发放工资,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和人力压力。
建议将生育成本全面纳入社保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提出建议,将生育成本全面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专项基金补偿女性的生育价值,减轻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生育成本的负担。
她建议,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对为生育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另外,要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落实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约谈。
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借鉴《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新老问题交织,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也存在不足,一些内容滞后于民法典的规定,一些条文缺乏刚性约束。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协副会长方燕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性,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她提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救济途径、性骚扰的方式、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诸多问题上,《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应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她建议增加保护妇女姓名权条款的条款:“妇女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随母姓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方燕还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惩戒机制,将侵犯妇女权益的单位或个人纳入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