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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能否管住“小恶魔”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21-03-10 08:02:56 作者:焦敏龙 王亦君 韩飏 责任编辑:李高思

“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3.3万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3月8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公布了这个数据。

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态势,特别是考虑到一些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残忍手段实施暴力犯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为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相关惩治、矫正、保护、教育的关系,修订后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何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格外重视‘犯前预防’。”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认为,未成年人身心都具有易塑性,家长、学校应帮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规则意识,进而了解社会规则,为其普及法律知识,逐步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清楚法律底线。

刘希娅认为,普法教育是帮助未成年人走入社会的重要一环。她建议,各地学校用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大法律科普力度,既可以组织普法演讲比赛、法律辩论赛,也可以举办模拟小法庭、法律故事分享会等;同时,建议教育部门联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走进校园,为未成年人以案说法、现场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3月8日下午在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表示,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对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依法惩处。

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看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的最低刑责年龄作下调顺应了大众期待。下调刑责年龄,既是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规制,也是对更多无辜而缺乏自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强力保护。

“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应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理念。”李迎新建议,司法机关今后在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以确保相关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提醒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因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可能会有大幅增加,“这就提示,司法部门届时要对这种情况予以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有其特殊性。”里赞建议,司法部门应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设专门的办案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单独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矫治是关键。里赞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尚存一定困难,例如,缺乏统一工作细则和统筹协调机构,社区矫正、家庭教育行政配套人员不足。

里赞建议,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特别针对不捕不诉、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应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普通学校、家庭教育、社区跟进等矫正工作内容和责任义务。

谈及如何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平稳顺畅回归社会,李迎新表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罚与对触法未成年人的分类教育矫治,最终都是以重新融入社会为目的。”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者始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为防止其重新犯罪,一直关注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就业等问题。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必要时借助社会观护制度对其实施帮扶教育。

“未成年人涉及刑事犯罪,是一个很特殊的犯罪问题。” 里赞建议司法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适度“柔性执法”,也对其严加管教,让涉罪未成年人真正从内心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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