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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完善选举制度法理依据充分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1-03-11 07:16:54 作者:连锦添 陈然 责任编辑:李高思

香港法律界人士近日指出,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不仅于法有据,而且顺理成章。尤其当特区选举制度出现缺失、而香港自身又无法解决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运用既有权力依法对有关制度作出恰当修改,利港利国,有利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特区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香港出现了问题,必须用新办法化解。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十分必要,法理依据充分,有利于消除香港社会乱象,恢复繁荣稳定。她说,“爱国者治港”要有法律保障来落实,之后,香港会迎来更光明的前景。

香港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李浩然撰文指出,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自然对其拥有修改权和解释权。当香港选举制度出现缺失、而香港自身又无法解决时,全国人大作为最后保障,理应运用既有权力依法对有关制度作出恰当修改,这顺理成章,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香港选举制度出现漏洞和风险,中央从宪制层面完善相关制度,是权力和责任所在,“完全合宪、合法”。他解释说,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里显然包括香港选举制度。

前香港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江乐士撰文指出,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里面的含义再清楚不过。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但并不免除香港居民尊重国家和促进国家利益的应有义务。根据基本法,要求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人员及法定机构负责人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是无可厚非的,亦符合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从宪制角度看,香港的高度自治来自全国人大的授权,全国人大有权帮助香港完善制度。这有利于香港管治架构稳定运行,避免企图破坏“一国两制”的人有机可乘。

香港执业律师郑国杰也表示,政治体制属中央事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有责,依法解决香港特区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表示,反中乱港分子钻制度漏洞进入特区管治架构后,大肆破坏立法会、区议会运作秩序,恶意阻挠特区政府施政,对香港市民的福祉造成严重影响。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刻不容缓、十分必要。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完善选举制度可以防范“港独”分子进入特区管治架构,防范外部势力及其在港代理人干预中国内政和特区事务。“国家现在所做的,是正本清源。”

香港退休裁判官、资深大律师黄汝荣指出,全国人大此次审议相关决定草案完全合宪、合法、合理。而“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自始便已包含在香港基本法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不爱国家的人来管治。

英国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法务总监刘洋对本报记者表示,全国人大此举是为香港政治体制正本清源,从制度上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原则。作为香港法治精神的维护者,司法人员必须履职尽责,通过坚守法治来展示忠诚、承担和爱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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