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国新办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等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介绍相关情况。中国网 郑亮 摄
中国网3月12日讯(记者 彭瑶)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在国新办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介绍,此次全国人大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修改完善是一个小切口,对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没有改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因此,这两条所确立的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选举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不会改变。
张晓明介绍,中央政府从来都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循序渐进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来通过了一个“8·31”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并可在行政长官实现普选之后的2020年实现立法会全体议员普选产生。但当时香港的反对派百般阻挠,他们提出的“公民提名”完全违背基本法第45条已经明确规定的提名机制,主张香港社会任何人都可以提名产生行政长官的候选人。
“本来香港是可以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最后没有实现,谁应该负这个责任?是谁在阻挠香港的民主步伐,阻挠香港实行普选?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心里都有数。”张晓明说。
张晓明指出,普选制度的含义或普选的含义,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普选自然包含了普及而平等的选举的含义,至于具体的普选制度怎么安排,应该依据“一国两制”方针、从香港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