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正文

​百姓关切|代表委员聚焦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大惩治力度 提倡买卖同罪

文章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22-03-04 09:47:17 作者:李智 责任编辑:蔡晓娟 王月博


中国网3月4日讯(记者李智)近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再次成为百姓热议的话题。尽管我国正在不断加强该类犯罪的惩治力度,但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等差异,部分地区仍存在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思想水平落后等问题,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根除顽症,需要全国人大修法

随着全国两会时间的到来,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都重点聚焦保护妇女儿童工作。今年2月,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完成代表议案的集中会签时,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樊芸建议聚焦妇女儿童拐卖问题,在会签中得到了代表们的广泛附议。

樊芸强调:“妇女儿童拐卖问题这些年来一直得到关注,但是怎么从法律上根除这些顽症,我认为需要全国人大修法。”

据了解,正在修法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于去年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12月24日开始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了社会各界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数高达8万余人。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打拐执法力度

作为一名女性,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第四代传承人孙艳玲也高度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她认为,如果买方几乎没有犯罪成本,就会刺激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孙艳玲建议,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等各层面要严格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杜绝性别歧视,让性别平等深入人心,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同时,应当加大宣传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力度,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孙艳玲认为,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十分必要。拐卖妇女不但以牟利为目的,且常常是结伙、多次、流窜作案,更有强迫卖淫、强迫生育、强迫劳动、强奸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某些案件中正是由于买方在收买后长期实施强奸、强迫生育、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绑架、残害等严重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无法逃脱的困境,因此买方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卖方,应与卖方一样同罪同罚。

她建议:“充分运用DNA、GPS、人脸识别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打拐执法力度。例如,通过天网工程等使用人脸识别、大数据技术对人、车辆等进行排查。对‘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进行共享,还可遵循自愿原则将被拐妇女近亲属的DNA输入国家DNA数据库中,借此增加发现被害人的机会” 。

对于及时举报的行为,孙艳玲支持推行奖励机制,提高对被拐妇女的保护和发现力度。例如,由政府出资设立举报基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身份进行严格保密。同时,健全收养制度,对于有收养孩子需要的家庭,通过合法的渠道收养孩子,根据实际情况,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进行鼓励。

完善对被拐妇女儿童解救后的救助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葛均波分析指出,我国法律明确指出严禁拐卖妇女儿童,但是成效依旧有待提升。致使相关事件频发的原因包括五点:对拐卖方量刑较轻,犯罪成本相对获利较低;对收买方刑罚规定相对简单,难以满足实际量刑需求;反拐和普法教育相对薄弱;暂未形成有效联合管理,社会监督力量较弱;对解救后妇女、儿童的扶持与救助机制有待完善。

葛均波也认为,要提升量刑标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原则上提倡买卖同罪,且应当加大惩治力度。“对拐卖方和收买方量刑力度的提升将从法制角度震慑犯罪分子,从而降低犯罪率。”

他强调,还应当加强对妇女和儿童反拐教育以及居民的普法教育,让公民普遍意识到我国法律严禁拐卖、收买妇女儿童。同时,对于妇女和儿童及监护人必须开展反拐教育和自救教育,让妇女和儿童及其监护人充分认识到危险,以及在其遭遇拐卖等非法侵犯时应如何采取自救措施。以降低犯罪对其带来的侵害。

葛均波还提出建立政府部门协同机制,提升社会监督力。他建议国务院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新版反拐卖妇女儿童计划,丰富现有计划内涵,充分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利用最新的科学手段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对和解决贩卖人口犯罪问题。合理借助社会监管力,在社会监管层面应建立举报机制、线索提供机制等,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反拐,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力量和正面舆论价值,推动反拐卖的信息和传媒网络建设。

对于被解救后的妇女、儿童,葛均波认为也应当帮助其重新步入社会,“完善对被拐妇女、儿童解救后的救助机制。政府可以提升相关预算并合理引入社会资金和资源,提升对其的身心治疗、教育、工作、法律配套援助的标准。同时,加强社会关怀,从媒体、舆论导向上给予正向宣导,提供更多人道主义援助,帮助其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两会要闻

图片新闻更多>>

直播更多>>

全媒看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