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3月5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5日在北京开幕,会议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这是继去年大会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行修改后,又一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国家机构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组织、职权、工作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法律。1979年施行至今,已修改了5次。本次修改幅度大、分量重,修改后的法律由69条变为90条,不仅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还完善了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权,增加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等。
2022年1月23日,云南昆明,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参加大会选举投票。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全过程人民民主入法 代表应向选民述职
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草案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拟在现有基础上,名额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别增加10名。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并予以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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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强化国有资产审查监督
草案完善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地方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强化乡镇人大的职权,明确其“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列名的专门委员会增至5个,增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本法有关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其调整方案,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此外,草案明确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明确政府建设原则 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数据共享
草案还明确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并对建设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
草案对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权作了补充完善,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
草案同时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规定其在本辖区内办理其派出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明确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