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3月8日讯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联名30名贵州团代表提出议案,适时修改《献血法》相关条文,禁止因他人无偿献血而获利。
无偿献血人及其配偶、近亲属因交通事故等产生的用血费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门报销,能否因此免除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近贵州省检察院办理的一例民事抗诉案就涉及这一矛盾点。
该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袁某某遭受文某某驾车冲撞导致伤残,因袁某某是自愿献血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自行报销,法院以“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判决5180元用血费用不应获得赔偿。袁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作为本案主办检察官,已向法院提出抗诉。
傅信平介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献血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款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该条文在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鼓励社会大众无偿献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无偿献血人及其配偶、近亲属因被侵权产生的用血费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门报销,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是否赔偿,献血法无明确规定,导致了“类案不同判”现象屡屡发生。
傅信平表示,国家报销用血费用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大众无偿献血,并通过报销用血费用将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近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时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散。如果受害人已报销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主张,则导致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完全承担,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实际上成为国家无偿献血奖励的受益者,侵权行为的后果与受到的责任追究不相符。
据此,傅信平联名30名贵州团代表提出议案,适时修改《献血法》相关条文,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近亲属按照前款规定免交用血费用的,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通过增加上述条款,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民法典》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导向,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让执法司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法律温度;有利于鼓励和提倡社会大众发扬无偿献血的人道主义精神,依法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我国医疗用血相对短缺的现状;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为依法办理该类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权威。
(编辑: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