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重庆,庭审结束,张贵英的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摄影 渝友/CFP
是否主观明知成最大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很大,争议焦点是:张贵英是否主观上明知周克华是通缉犯,是否明知自己存的钱是犯罪所得。辩方律师认为,最大的疑点在于,和张贵英同居的那个人、“8·10案”中的罪犯、把钱给张贵英的男人、被警方击毙的男人这4个人,是不是同一个人。
对于是否“主观明知”的问题,公诉方列举了大量证据,显示二人同居期间,张贵英曾看见周克华的枪支,周曾将自己的很多秘密告诉她,并曾在网站上链接查询过,还曾让张贵英“交投名状”,张明知对方涉嫌犯罪,还为其提供住所;在周克华持枪抢劫杀人案发生后的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周克华联系,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相关情况告诉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装的口红。
检方认为,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犯罪嫌疑人而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贵英明知对方交给自己的钱是犯罪所得,仍将赃款分别存入事先准备好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中。检方认为,张贵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赃物予以窝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于“4个人是不是同一个人”的问题,公诉人认为,已经有包括弹道痕迹鉴定和各类DNA鉴定结论在内的众多证据支持。
检方建议对张贵英两罪并罚,量刑4至7年。
张贵英及其辩护律师则表示,张并不能确认看到的那把枪是真的;存钱时并不知道钱是抢来的,而是张随后在洗头时,才通过店员的议论和新闻得知的;口红只是在手上擦了一下,并未使用。因为不具备“主观明知”这一先决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庭审中,检方曾举示周克华和张贵英于2012年7月26日20时27分的一则短信往来,当时,张贵英离开重庆,回到了老家宜宾。
周在短信中写道:吃完晚饭,一直在想……你是不是现在害怕了,我一直以为我们是好搭档……你这样不仗义……
张回复说:你发神经呀?我怎么可能退出……
这样的短信内容说明了什么?留给人很多想象的空间。而在张贵英及其辩护人看来,并没有什么。
在“8·10”案件的第二天,周克华给张贵英发短信:今天的报纸上没有登,你把你知道的告诉我。而张贵英给周克华的短信中,提及武警进歌乐山、铁警中了三枪、搜查歌乐山的指挥部设在林园等信息。这在张贵英及其辩护人看来,内容只是公开的信息,方式只是和朋友间的信息传递。
庭审中,周克华和张贵英短信往来中的“上班”、“关工资”(方言,指发工资——记者注)等词语,是两人的暗语还是没有特殊含义,双方也有很大争议。
这样一起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之所以引发新闻界的高度关注,也因为案中人的价值观——周克华在告知张贵英自己是“很坏很坏的人”、并向其展示枪支之后,张依然选择和比自己大了近22岁的神秘男人交往,并随之到重庆“上班”,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
检方警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通过犯罪来取得财富”。张贵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张贵英也是一名受害者。而张贵英则放弃了最后陈述,庭审从始至终,她没有为自己的行为给出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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