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岛市以实现“老有颐养”为目标,着眼于广大老年人,特别是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和政策创制,于2012年7月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实施了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引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青岛在全国率先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新闻报道,被评为2012年“全国十大老龄新闻”。
一、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医疗护理需求日益突出,为此,从2006年起,我市开始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和养老护理机构开展老年医疗护理试点,2011年又将试点范围拓展至二、三级医院。2012年,作为市政府重点民生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并于当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度覆盖全市380万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护理保险制度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制度和待遇标准,确保了制度的普惠性。
(二)保险基金来源稳定、渠道多元。目前,我市护理保险基金来源渠道有两个: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通过从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按一定比例直接划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需要另行缴费。二是福彩公益金,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划转2000万元充实护理保险基金。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每年可筹集护理保险基金约3亿元。
(三)对医疗护理机构实行资格准入。目前,我们只允许两类机构进入医疗护理服务领域:一是经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二是经卫生、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这两类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业务,确保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四)分层分类满足不同参保人的医养康护需求。我们将长期医疗护理服务细分为三类:一是病情较重、需长期保留各种管道或依靠呼吸机等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入住二、三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简称“专护”;二是患有慢性重病、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的,入住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接受长期专业化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简称“老护”;三是在家庭或没有医疗资质的养老院住,接受由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登门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简称“家护”。护理对象的细分,为服务机构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提供了有效保障。
(五)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高于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规定,“专护”医疗护理费由护理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老护”和“家护”医疗护理费由护理保险基金报销96%,个人负担4%,对引导参保人更多地使用基层医疗护理资源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六)实行按床日费用“定额包干结算”。目前,“专护”病床按二级医院每床日170元、三级医院每床日200元,“老护”和“家护”病床按每床日60元的标准结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有效抑制了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
二、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
(一)保障了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医疗护理权益。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近两年来,共评估核准享受待遇人员2.4万人,平均年龄80岁,支付护理保险统筹金3亿元,较好地满足了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特殊医疗护理需求。
(二)缓解了“住院难、看病贵”问题。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分流了大批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目前,全市住院率稳定在8%左右,“挤住院”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同时,由于护理保险报销比例高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大大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据统计,“老护”和“家护”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平均为8.9%,大大低于住院水平。
(三)促进了中小养老机构发展。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稳定的资金支持,使暂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通过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的方式,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护理服务,有效拓展了传统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中小养老机构的发展空间。
(四)提高了医保资金使用效益。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三级医院“专护”保险金每床位支付金额仅为同类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1/23;“老护”和“家护”保险金每床位支付金额仅为二、三级普通病房的1/8和1/18,达到了以较低支付成本购买较高医疗服务的效果。(青岛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