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时任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的李某,协调处理了一起房屋土地使用权返还纠纷案。田某因想参与该项目开发,找到李某帮忙。为了60万元好处费,李某积极协调并促成田某与涉案一方法人代表邓某维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后,邓某维通过网络举报李某受贿。2015年9月18日,李某将60万元“本金”和30万元“利息”退给田某,营造找田某借款的假象,直到被采取“两规”措施后,他才承认收了这笔好处费。

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某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因犯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9年,李某主审张家界一医药公司18名下岗职工与正兴公司房屋土地使用权返还纠纷一案。为解决案件,李某协调对该宗土地招商引资进行开发。

东风公司法人代表田某得知此事后,通过朋友关系找到李某,请求李某帮忙介绍该项目,并承诺不会亏待李某。

2010年1月16日,东风公司与正兴公司正式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土地使用权过户合同。当天下午,田某安排财务人员给李某转了60万元。

2015年11月6日至10日,李某主动到中共张家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情况,对他与田某之间的经济往来经过递交了认错材料,但此时李某将他与田某之间的60万元解释为借款。

2016年6月8日,中共张家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对李某采取“两规”措施后,李某在前期调查中将田某给其的60万元说成是借贷往来,经办案人员耐心工作,李某才主动交代收受田某60万元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