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
“就因为得罪了一个县委书记,就要把人家全家都给抓起来,当时很多同志都很气愤,但谁也不敢站出来反对。”谈到田晋文案,汾西县一位退休领导如是说。
2004年6月2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田晋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田晋文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22日,山西省高院撤销临汾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市中院重审。
然而无论市法院还是检察院,都不想碰这个烫手山芋。重申=审判决出来后,市检察院撤诉,相关部门又发回县检察院处理。县检察院的起诉因证据不足被县法院驳回。汾西县人民法院一位退休法官表示,他们连开了3次审委会,都认为此案放在县法院是“审级下放”,与法律相悖,不应受理。
但无奈于县委书记带来的各方压力,汾西县人民法院最终还是受理了起诉。2006年5月25日,汾西县人民法院判决田晋文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冤案就此铸成,但汾西县人民法院受到的压力是什么?压力有多大?和张德英有多大关联?一切都语焉不详。
笼子
语焉不详之间,也暴露出权力干预司法的模糊地带。
对于权力监管,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就有所规定。1979年9月颁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曾明确要求:“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指令公安、检察机关违反刑法规定的法律界限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滥行捕人抓人;或者背离法律规定,任意判定、加重或减免刑罚。”
然而,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在过去的30多年中依然突出,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请托说情,或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甚至要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不止是在权力和司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更是进一步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未来
十八大以来,通过改判重新走上正轨的并不只有曲龙与田晋文。
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4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4件54人,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受理国家赔偿案近1.7万件,赔偿总额近7亿元。
不过,无论是曲龙还是田晋文,他们都是在相关权力干预者“倒台”之后,才被证明清白的。这就说明了,除了建立领导干部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改革司法权的运行机制,确实保障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有这样,司法人员在面对权力干预时,才敢大胆地说“不”。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是最大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权力行使者也要明确权力的边界,破除“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把自己的权力转变为人民爱戴的权力。否则,后果很严重,难道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