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6月27日讯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针对该法内容,有记者提问,“请问在河长制追责、究责方面是怎么看的?”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关于河长制的追责问题,这部法律没有规定。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机制。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到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所以,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至于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