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特约评论员 郝诗楠
3月19日,香港立法会三读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至此,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在香港不再是一个政治议题。对于该条例顺利通过,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这是“香港等待了26年8个月零19日的历史时刻”。的确,自香港回归以来“第二十三条”立法历经波折甚至是“劫难”终获通过,个中甘苦只有包括香港市民在内的中国人才能理解。
3月1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图为立法会表决三读条例草案现场。中新社记者 陈永诺 摄
此次“第二十三条”立法的顺利通过,反映出香港政治社会形势以及民心的重大转向。时间回到2003年,当时的特区政府曾主导“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但最后“功亏一篑”不得不“无限期搁置”。正是此次立法的失败,为香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由于特区未能有效履行国家安全立法的宪制责任,香港经历了连年的政治社会争拗,不仅断送了“双普选”的希望,而且最终引致了诸如“非法占中”乃至“修例风波”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暴动。
事实上,早在前几年“黑暴”期间,香港本地就有舆论开始反思国家安全立法的问题,并认为若2003年特区立法会通过“第二十三条”立法就不会出现当下的乱局。时过境迁,如果说2003年的“第二十三条”立法失败是“功败垂成”,那么此次“第二十三条”立法的通过,则是“水到渠成”。从中央到特区,从政府到民众,都为国家安全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力量。
而在美西方反华势力眼中,“第二十三条”立法是一颗“毒药”。他们认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翻版的《香港国安法》,还试图恐吓香港市民和在港外国人会因《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的“措辞模糊”而时刻有“堕入法网”的可能。不过,这种反中乱港舆论是美西方反华势力的惯用伎俩。事实是,新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香港发展的“补药”。
首先,《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并非香港国安法的“加强版”。《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禁止的七种行为,并未被完全纳入香港国安法之中,两部法律只有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两种行为,存在一定的交集;可以说《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与香港国安法形成了互补,使得特区政府全部完成了香港基本法所授权的宪制责任。
其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与保障民主、自由权利并不冲突。美西方舆论刻意忽视了全球各国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视——特别是西方国家繁密的国家安全立法,却要求中国及香港特区放弃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开头就阐明了立法三大原则,即国家主权安全、自由权利保障以及法治。这不仅维护了香港特区在“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同时也遵循了美西方各国特别是普通法地区的惯常做法。而从各国实践上来看,国家层面上保障主权、安全与政体层面上保障民主、自由,并不必然发生冲突。
第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各罪刑定义清晰不会导致“误堕法网”。《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打击的七种危害国安的行为,大部分在原有香港本地法例中均有载明,相似的罪刑在其他普通法地区也属常见,有不少相关案例可供实践中参考。更为重要的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于罪名及其要件的定义做到了高度清晰化。例如,外界广泛关注的“煽惑意图”定义,条例不仅对“煽惑意图”的指向作出明确说明,而且还提供充分的豁免条款。也就是说,仅仅因为批评政府政策甚至通过合法方式寻求改变中央与特区的决定等,不属于“国安”的范畴。所谓“因言获罪”的可能性并不存在。同时,对于煽动(惑)意图的管制也是各国的普遍实践,属于“防卫性条款”——例如,英国法律在“叛逆罪”中对煽动意图的定罪等。简言之,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有人公开发布推翻自己的言论、文字或图像等,这并不难理解。
因此对于香港而言,《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顺利通过,不仅不是“毒药”,反而是推动由治及兴的“补药”。只有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补上国家安全“漏洞”,香港才能“轻装上阵”专心聚焦发展民生,更好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编审:高霈宁 蒋新宇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