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特约评论员 汪子洋
3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细化了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完善并扩充中国反制裁工具箱,为中国应对国外制裁提供法律依据。《规定》分工更明确、机制更完善、手段更全面、参与更广泛、威慑更有力。
分工更明确
《规定》对反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职责范围、执行程序等作出系统性安排,进一步明确了“谁来管”“如何管”等问题。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将签证限制、财产冻结、交易禁令等反制措施分别划归外交、移民管理、公安、金融监管等十余个部门具体实施,解决了部门间权责交叉问题。第十条提出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要求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门分工协作,确保反制措施形成闭环。这种权责清单式的管理模式强化了执行力,使中国反制裁工具箱的运用更具精准性与威慑力。
机制更完善
《规定》明确建立了涵盖反制决策、反制执行、反制监督以及反制救济等环节的反制裁管理框架,极大完善了反制裁机制的系统。在决策环节,第五条要求反制决定须明确适用对象、具体措施及施行日期,使反制更有针对性;在执行环节,第十二条建立了部门间通报制度,确保各有关部门协同落实限制措施,增强反制协同性;在监督环节,第十三条赋予主管部门对执行反制措施不力的组织采取限制从事政府采购、限制数据流动等惩戒手段,增强反制威慑力;在救济环节,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允许被制裁对象申请复议,建立反制效果动态评估机制,同时为特殊需求开辟例外审批通道,使中国反制措施既具备法律威严,又彰显法治文明。
手段更全面
相较于既有法律,《规定》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冻结,将反制手段延伸至更前沿领域。第七条将知识产权纳入财产冻结范畴,精准打击数字时代的新型制裁手段;第八条突破传统经贸领域限制,将教育、科技、环保等行业纳入交易禁令范围,对美西方国家针对中国学术合作、技术标准实施的制裁形成有效反制;第十九条明确禁止执行外国涉华歧视性判决,并对参与此类诉讼的外国主体实施财产冻结、投资限制等反制。
参与更广泛
《规定》全面动员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反制裁行动。第十八条明确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允许直接起诉协助外国制裁的实体,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有助于社会监督网络的形成;第二十条鼓励律所、公证机构等协助企业建立反制裁合规机制,并为受侵害主体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使“法律盾牌”覆盖至微观经营主体,反制裁更得人心;第二十一条协调反制措施中的司法协助与国际条约,有效避免行动引发国际争议。这一整套保障机制,使中国反制裁工具箱兼具法理正当性与实践操作性,为维护国家利益构筑起坚固防线。
威慑更有力
特朗普第二任期以来,美国捏造各类理由层层加码、巧立名目开展对华制裁,既大幅加征关税,又推行投资限制,还发起各类荒谬诉讼。在此背景下出台本《规定》,彰显了中国运用法律手段坚决反制,捍卫本国利益的决心,从被动应战转变为主动塑造反制裁政策框架,为震慑极端反华势力提供了有力抓手。一方面,《规定》有助于实现“成本转嫁”,迫使协助制裁的企业、个人乃至国家承担制裁成本,使反华政客的民意基础受到打击,最大化威慑效果;另一方面,中国反制裁的成功实践,也能为全球树起标杆,鼓励更多国家制定本国版类似法令,构筑反制裁的“铜墙铁壁”,让肆意制裁者处处碰壁,最终望而生畏、知难而退。(作者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所助理研究员)
编审:唐华 蒋新宇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