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经济领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点领域。当前,与党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其中,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就是立法工作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进而导致一些重大法律长期被搁置,无法出台,严重影响了相关领域的发展,甚至威胁到了国家经济安全。
坚持立法先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加快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除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的积极作用外,可通过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途径来加以实现。
通常地,“第三方”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非利益相关者,使其成为重要的法律法规草案起草主体,既有利于保证立法的客观公正性,也有利于避免过多的利益纠葛而加快立法进程。近年来,我国开始逐步将“第三方”引入有关重要工作。除过去一些高校科研机构曾经以课题形式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务院正在努力发挥第三方的诸多领域的重要作用。例如,2014年6月至8月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国家行政学院、全国工商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科学院作为第三方,分别就简政放权、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重大水利工程等部分重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一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正在促使“第三方”成为推动党和国家有关工作的重要主体,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当然,把“第三方”引入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尚未开先河,还缺乏相关经验,可率先尝试在“草案”起草方面多下功夫,条件成熟时,可促进“第三方”在更深程度和更大范围上的参与。
需要强调地是,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引入“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这一国家治理措施创新本身也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或确认。否则,就有悖“依法治国”的基本宗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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