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这起陈年旧案的纠错程序也已启动。据悉,当年参与办案的公检法相关人员,将全部接受调查,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担责。这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如果呼格吉勒图当年碰到的是另外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是否就不会有这起错案?一个年轻生命是否就不会蒙冤而去?
尽管历史无法假设,更经不起马后炮式的推演,但“如果呼格吉勒图遇到其他法官”的假设,对于完善司法纠错制度是有一定积极的意义。毕竟,当年可能正是因为某些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等在关键环节出现纰漏,才导致了这一错案的出现。
心怀法治梦想,我们当然不会鼓吹“人治”,但确实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如果当时有更负责任的警察、更严谨的检察官、更坚持独立办案原则的法官,或许有可能打破这个悲剧链条。可以说,人们提出“如果呼格吉勒图遇到其他法官”的假想,实际是呼吁每一个司法者都恪守良知,秉公执法,尽职尽责。
纵观呼格案始末,个人因素在其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媒体近期采访诸多案件当事人时也发现,当年的那些办案人员,其实也无法面对那些经不起推敲的“铁证”。那么,那些“铁证”当时为何击穿了一些办案人员的职业操守,变成了让无辜者受刑的“凶器”?这确实需要彻查并依法严厉追责。
与呼格案类似,在近年来得到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中,个人的因素也得到了凸显。比如浙江张氏叔侄案,正是有了驻监狱检察官秉持正义的不断申诉,最终才让案件峰回路转。这充分说明,司法系统中坚守道德底线和职业底线的法律工作者不乏其人。
其实,无论是对冤案始作俑者的追责,还是对促进错案得以纠正的关键人物的赞许,都是希望在司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都表现得更专业、更职业、更守法。尤其是掌握裁量权的法官,更是要握紧手中的法槌,毕竟,有时候在一念之间就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
当然,无法忽视的是,近几年平反冤假错案,是在推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当年造成冤假错案也有一个“严厉"的大环境。前一个大背景,推动了诸多冤假错案的纠错,而这些差错很多都是由后一个大环境造成的。我们无法凭一己之力改变大环境,但在同样的法治环境下,如果公检法系统的每一个人都能坚持做一个好人,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出现冤假错案的概率。
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真正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践行这一原则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个人。司法人员尊崇法律,不折不扣地按法律原则行事,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特殊因素”的干扰,这才是法治建设的要义。
如果呼格吉勒图遇到另一批警察,如果那些警察能凭良心办案,那些经不起推敲的证据,就不会成为“凶器”;如果呼格案遇到另一批法官,如果法官能独立地做出自己的判断,相信最终判决也不会让呼格吉勒图蒙冤。但是,这一切“如果”的前提,恰恰是每个人都尽职尽责,是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达成这个前提,需要通过一次接一次的公正司法来巩固,也需要每个人对个体权利和司法公正的捍卫来砥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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