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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依法治国 重心在人大

发布时间: 2015-03-17 11:10:43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乔新生  |  责任编辑: 毅鸥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圆满闭幕。会议通过了修改《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完善我国立法工作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心所在。

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不仅负责选举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负责人,而且承担繁重的立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因此,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既是巩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保证,同时也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次修改《立法法》就是要在巩固和完善现有立法体制的基础之上,适当分配立法权,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此次《立法法》修改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内涵和外延,适当收回全国人大的立法授权,确保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得以实现。修改前的《立法法》规定,为了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法律之前,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就改革重大事项作出规定。国务院充分利用全国人大赋予的立法权,在财政税收金融货币体系改革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已经进入多元化社会,各阶层利益交织在一起,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如果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那么,不仅会把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到国家的行政机关,而且会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正因为如此,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应当尽快修改《立法法》,将涉及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立法权收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从而使国家法律充分体现社会各界的普遍愿望,使改革成为社会普遍共识。此次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收回了部分授权,而且明确规定涉及税收等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制定为法律,税收法定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考虑到我国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立法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所有地级以上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根据本地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这项规定不仅充分考虑到了全国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鼓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宪法“主权在民”原则的政治平台,同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扩大地方立法权,实际上就是要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是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从而使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变为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立法法》扩大地方立法权,其政治意义远远要大于经济意义。扩大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实际上就是要求地方人大在监督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充分落实公民权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扩大地方人大立法权实际上就是要为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作好铺垫,就是要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政治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立法法》的修改,是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全国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重大尝试,也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大举措。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联邦制国家联邦主体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而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之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次《立法法》的修改可以载入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史册。

依法治国的重心在人大。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人大一定会充分利用自己的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完善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立法法》的修改是依法治国的良好契机,同时也是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相信随着我国反腐败的不断深入,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的时代将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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