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 我们走在前进的路上
    醉驾行为危害社会,将其入罪无疑是必要的。从我国的情形考察,将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又多出两点:一是因为中国的人口基数和密度,一旦醉驾出了祸,死伤必多。这是从防止实害发生的角度考虑;二是中国刚刚开始进入机动化的时代,而且势头很猛,如果不在这个关头努力遏制醉驾,后果不堪设想。
醉驾入刑保卫公共安全底线
醉驾入刑 绝不等惨剧发生之后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许多惨剧,已经使人们对醉酒驾车这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深恶痛绝。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畸轻,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无法惩罚和遏制因醉酒而频发的交通事故,我们不能等到其危险行为造成了伤亡等严重后果后再治其罪,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独立入罪,是为预防交通事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驾车司机的一个约束性规定。其对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醉酒驾驶者也会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必将会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预防犯罪、遏制犯罪的作用。【详细
醉驾入刑 不止体现法律进步

    毋庸置疑,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死刑偏重”的问题,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减少死刑的大趋势。但减少死刑不等于降低法律的威严和门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能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随时作出调整。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法律对此坐视不管,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的纵容。在这种背景下,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拒付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等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详细

醉驾入刑不能一刀切
一个刑法学者关于醉驾入刑的理性审视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的这番讲话本无可指责,但被媒体简化为“醉驾不一定入刑”之后,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专业人士的批评多集中在张军讲话的时机上:一个新法刚开始实施,其效应正在显现的时候,你就出来喊担心;就算你说的是真理,多少也有些不合时宜。而更多的人认为,张军讲话将本来确定无疑的醉驾入刑规定讲晕了,甚至有人怀疑张军是在为某个或某几个特殊利益集团做代言!
    这里我们不想对社会舆论的是非作评论,因为社会舆论的一大特点就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因为简单所以传播越快影响就大;因为简单又快捷,所以常常失真。
    作为学者,我们的任务常常是要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而这样做,并非期望将事态复杂化,而只是希望还事物以本来面目。【详细

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

    像第13条但书这件事,本来就没有必要由最高法院站出来说话,办案法官自己就应当有这个担当。但我们长期以来养成的一遇疑难问题就向上请示汇报的司法惰性,扼杀了第一线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我们的刑事司法走入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我认为,首先,除了最高法院系统内要加强自上而下的沟通,还得同公安部、最高检加强横向沟通,把一些执法中的疑难问题尽快明确,如醉驾的标准如何把握,是否继续沿用行政处罚的醉酒检测标准,还是说可以适当提高,因为从有关资料来看,我国的醉驾标准较之美国、日本等国,确实偏低。
    其次,面对新生事物,我想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是要有适当的克制,而不要一味从严。这方面,一是要在强制措施方面加以克制,我主张对醉驾这类危险驾驶者审前尽量不要羁押,采取取保候审即可,因为他毕竟不是杀人犯、恐怖分子等重大恶性犯罪。二是量刑也不要动辄顶格,像高晓松一案,初犯就判了顶格6个月,再犯怎么判?【详细

    法律既是武器,也是底线。柏拉图说法律是“金绳索”,他说,“每个活着的人都受着自己感情的支配,感情是善德和邪恶交汇点。但在牵引我们行动的所有动力中,惟有法律是金质的、神圣的”。而5月1日的凌晨一到,这一抽象的法条、罪名立即成为司法者手中的利剑,成为醉驾者的梦魇,也成为诸多公众的醒酒汤、戒酒药。我相信,我们一直走在前进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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