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在创造与创新中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发布时间: 2017-11-28 07:31:33  |  来源: 中国民族报  |  作者: 韩晗  |  责任编辑: 申罡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作出了新的指示。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相当庞大的体系,它不但包括我们耳熟能详的中原地区文化,也包括灿若星河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因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能忽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

历史来看,少数民族文化一方面一直在参与中华传统文化的形成与构建;另一方面,少数民族通过自身地方政权的封建化与文化建设,也在不断形成具备自身民族风格的文化形态,当中既包括风俗、信仰、语言,也包括文学、艺术与建筑等等。譬如藏族史诗《格萨尔王》、羌族的碉楼、维吾尔族音乐舞曲与苗族的刺绣等等,都是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亟须在当下获得发展传承。

毋庸讳言,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其意义重大,难度亦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少数民族多半聚居在边疆地区,山水迢迢、交通不便,阻碍了其文化的传播;另一方面,许多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用本民族的语言写成,代表了本民族的观念与信仰,如果对于该民族了解不够,那么很难读懂其文化的价值与意义,这造成了不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传或受到严重破坏。

在这样的语境下,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就显得愈发必要且迫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10个字为此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解决路径。笔者以为,对于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而言,“创造性转化”意味着在形式上要赋予它更多与时俱进的因素,特别是将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市场经济制度与之相结合,形成少数民族文化与现代科学、市场经济制度的深入融合,使之既能保持自身的优秀特性与精神品格,又能与当下这个自媒体普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相契合;而“创新性发展”则意味着在内容上要为之提供源源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在思路、观念、方式与技术手段上敢于开拓,既要保持一种求新求变的开放理念,也要肯定尝试、鼓励变革,为其赋予更大的生命力与更强的活力。

从上述两个角度来说,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近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可以看作是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较为成功的范例。以云南地区的旅游文化产业为例,长期以来,云南省一直重视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产业化发展。比如由云南省政府支持、地方企业打造的“七彩云南”项目,以发掘、保护云南地区少数民族餐饮、服饰等民间工艺为抓手,对普洱茶、地方食品、服装、工艺品等产品进行文化产业运作,借助淘宝网等平台开设“旗舰店”,经营“昆明七彩云南”微信公众平台,提供酒店与旅行预订、文化创意产品购买等服务,形成了“互联网+文化产业+少数民族风情”的样板。两年前,“七彩云南”在新三板挂牌,成为我国首家挂牌新三板的地方文化产业企业。“七彩云南”不但带动了云南省的地方经济发展,也为当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转化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然而,我们要注意的是,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并非是盲目的市场化,更不是不择手段地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加分辨、不加甄别地进行“商业包装”,甚至将一些迷信、色情的糟粕推向市场。这不但不利于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发展,而且会束缚传统文化中优秀部分的发扬。因此,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要对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发掘、整理与保护,积极利用健全的市场杠杆,向全世界、全社会推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赋予其全新的时代内涵,促进中华民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这为少数民族文化产业今后的发展奠定了总基调。以目前文化产业的总体格局来看,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在体量、发展时间上都无法与主流文化产业相提并论,还处于起步期,是处于培育期的新型文化业态。民族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更应将“创造”与“创新”时刻铭记于心,真正借助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这一路径,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落到实处,从而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世界舞台上发扬光大。

(作者: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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